历史的选择 现实的考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薇 时间:2014-01-07

  3.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成果,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它是随着中国共产党理论的成熟和实践的丰富,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并且在不断地扬弃“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实践过程中发展起来的。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全面地阐述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等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力,在共同对日的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需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各民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该强迫他们学习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的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语言、文字与行动。”③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更加明确。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上实现了飞跃,彻底摒弃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选择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当然,正如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开放的发展的学说一样,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是要不断的完善和充实。尤其是在现在高速发展且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下,更是要审时度势,即时观察国内外的民族问题动向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要以一个全球化的视角来审度我国的民族问题,同时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