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雪 时间:2014-08-22
一、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必然要对隐私的概念进行一定的理解。“隐私”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周朝初年,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其意思已由最初的“衣服”演变成“隐蔽、不公开的私事”。目前学界普遍认为,隐私即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于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生活领域。因此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但笔者认为,虽然隐私从本质上来说,是私人化、隐蔽性,具有强烈专属性质的事物,但从人是社会动物(人的社会属性)这一角度出发,其存在或者定义的前提是人这个主体,而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这个大环境而生存下去。因此,很多隐私是与人所处的社会环境、集体环境息息相关的。
  (二)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即便在西方,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90年,哈佛大学教授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伦迪斯于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第4期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文章中首次出现了“隐私权”一词。此文的面世被认为是严格法律意义上隐私权概念的首次提出。文章中,作者将隐私权界定为生活之权利和不受干扰的权利,也就是个人对其自身事务的公开揭露权,其所保障的是个人的思想、情绪与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
  我国学界对隐私权含义的阐述,以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的表述最为广泛引用: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司法界早期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名誉权,但无论在理论和实务中,这两种权利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二者在侵害主体、客体、侵害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皆有不同之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最终导致受害人精神备受痛苦,因此只有拥有感情的表达和感受的体会的自然人,才有成为隐私权侵害主体的可能性;隐私权的客体,可以界定为客观存在的、当事人不想、不愿其他人知晓甚至传播一种的,具有专有性、秘密性、客观性的信息,是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产信息等或许对外界微不足道但对于当事人举足轻重的信息。这些基本上都是客观存在的,与整个社会的评价无关;从侵害方式来看,隐私权往往是通过非法获取、传播他人真实的秘密信息,即非法地将他人不欲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获得,其并不以在公共场所传播为必要;由于隐私是真实的秘密信息,一旦被披露出去,就即为公众所知悉,则不再具有秘密性,故不能应用侵犯名誉权可采取的消除影响的责任形式。
  目前,我国学界对公民隐私权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渐提高,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条文也开始见诸于相关法律。同时,鉴于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更容易受到非法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更为受到社会的关注。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及保护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是指从出生之日起至未满18周岁的全体公民。未成年人,以其年龄阶段为标准,可划分为婴儿、幼儿、儿童、少年、青年。依此,我们可以推知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如下:
  1.主体。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主体限定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客体。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客体相对于隐私权的客体,有其特殊性。比如,与成年人所欲保护的隐
私相对比,未成年人所期望保护的隐私,可能较为简单和单纯,如私人日记、对某人的情感、曾经犯过的不为人知又难以启齿的错误。
  3.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使要受到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能是其他亲属或有关组织或个人。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提出获悉其隐私的要求时,未成年人应当予以配合。笔者在此认为,从未成年人理解判断能力和心理接受程度的角度出发,即使其监护人确实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也不见得真正相信,反而由之而来的逆反心理会让两者之间产生间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未成年人对其监护人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获悉其隐私的要求应当予以配合,而监护人对由此而获悉的未成年人隐私应当严格予以保密并合法使用,不可以滥用此权利而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
  4.未成年人行使隐私权受到学校行政管理权的限制。从年龄阶段观察,未成年人大多身在学校接受教育,在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管理。因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一般要让位于具有公权利性质的学校行政管理权。但学校对因行使行政管理权而获悉的朱成年人隐私仍有保密的义务,必须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绝不可随意公开,确有必要公开时,一定要注意公开的方式和范围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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