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列宁晚期党内民主建设思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丽华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执掌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领袖,在领导俄共(布)夺取和执掌政权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党内民主建设,到列宁晚期,其关于党内民主建设的思想日臻成熟,主要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

  论文关键词 列宁晚期 党内民主思想 工人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内民主是工人阶级政党所应当具有的一个根本属性。列宁在领导俄共(布)夺取和执掌政权的过程中,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民主理论,尤其在其晚年(1921年3月-列宁逝世)更是对如何促进党内民主问题进行了重大思考。

  一、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一)“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
  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当家作主,对党内决策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是列宁对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列宁在建党之初就主张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民主地参与党内事务,但由于受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党员的民主权力未能得到真正的保障,特别是在国内战争时期,实行战斗命令制的工作方法,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决策权破坏殆尽。进入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和平建设时期,普通党员参与党的决策是实现党内民主的迫切要求。
  (二)重大问题应交由全体党员讨论
  列宁认为,要保障党员对党内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重大问题必须预先交由全体党员讨论、征求全体党员的意见。1921年召开的俄共(布)十大决议也强调指出:党的党的决议未经通过以前,全党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展开广泛的讨论、争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俄共中央还专门出版了《争论专页》,让全体党员自由、民主地讨论有关党的经济建设等方面的策略、战略问题。可见,列宁和作为执政党的俄共(布)努力吸引广大党员民主参与党内事务,集思广益。
  (三)坚持党员平等地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全体党员不仅平等地享有对党内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享有培训权、建议权、批评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质询权、监督权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允许享有特权,在党内一律平等,都以平等态度相待。俄共(布)领袖列宁可谓是党内民主坚定的捍卫者。1921年十大时,列宁向党代表基谢廖夫对其使用“机关枪”一词提出的批评表示“十分抱歉”,“我郑重保证今后不再用这一类字眼来打比方”,列宁用自己的行动捍卫了党内民主精神。

  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一)确立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
  完善党内民主,就要确立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因为党员通过代表大会能最直接地行使民主权利。党内民主的其他制度如选举制、任期制、监督制等等,都与代表大会制度息息相关。早在1903年7月列宁提交给党的二大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草案》中,就建议把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机关。大会讨论并采纳了这个建议,把它写进了党章。1905年4月召开的三大,直接把“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作为新党章的第二条,再次表明了列宁对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原则的重视程度。
  (二)要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
  早在1847年6月,共产主义同盟在伦敦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告信中就明确指出:必须重复召开在这里召开的代表大会。列宁作为优秀的马克思主义者,他继承了党代表大会年绘制的传统。俄共(布)执政后,列宁以身作,主持召开了七大到十二大共六次代表大会,实现了党代表大会年会制,调动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推进了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快了党内民主建设的进程。
  (三)此外,列宁还开创了党代表会议制,弥补了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的不足
  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主要来自于各省委员会、各民族地区委员会,它的职权、规模要小于党代表大会。1921年3月党代表会议由原来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改为一年召开两次,到1922年8月决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每年只召开一次,其主要讨论当时俄共(布)在党的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为两次代表大会起到桥梁和转折作用,并防止了中央委员会过渡集权。

  三、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从来都是与选举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进入新经济政策时期,以列宁为首的俄共(布)努力完善、实施党内选举制度。
  (一)党内选举必须坚持普遍、直接、平等原则
  1.普遍选举。从下到上党的一切机构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党的所有领导成员、所有负责人员都必须经过选举才能产生,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列宁在1921年召开的“十大”上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中强调:全体党员都具有选举权,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试图改变、左右或推翻选举人的意愿都是不允许的,选举人的意志必须在选举中充分体现。
  2.直接选举。直接选举与层级选举相比,前者更能体现广大党员的意愿,也更符合党内民主的要求。列宁明确指出:“党的中央机关(或党的各个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不在代表大会上进行的选举、二级选举等等都是不许可的。”
  3.平等选举。党内民主要求全体党员在党内平等的享有选举权。列宁倡导的党内平等选举原则主要体现参选权、投票权和代表名额上的平等。列宁强调指出:党……根本反对按任何其他标志(上级和下级、知识分子和工人,民族标志,等等)来区别党员。

  (二)坚持选举权与报告制、罢免权的结合运用
  1.实行党的报告制度。由党员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机关的领导人员,受全体党员委托在处理党内事务、工作中,能否代表广大党员的意志和愿望,是否称职?这就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检查,这就是报告工作制。报告工作制既要回顾总结过去的工作内容又要对未来的工作做出前瞻。这一制度体现了“由谁产生、向谁负责”的民主原则。

  2.罢免权是实现党内民主选举的重要保障。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如对被选举人的情况了解不够,选举产生的代表随时在发展变化等等,就不可避免的出现选举不准,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所以,实行罢免的措施,能够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选举出的代表更能广泛代表党员的利益和愿望,从而符合党员的真实需求。同时,被选出的代表也会忠于职守、严于律己,否则就要被撤换。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