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孟志敏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由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现代化内涵的转换、执政党自身建设的需要以及全球化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必须进一步予以提升。如何提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必须对执政党的治理基础和模式进行考察,可以看出执政党执政所赖以治理的前提、基础、规范和目的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转型。从而为执政党执政能力提升提供了新的机遇。 
  论文关键词:执政党;治理;宪政 
   
  一、执政党的治理基础和模式变迁的动因分析 
  执政党的治理模式在改革开放之后的转型,既是一个被动过程,也是一个主动过程。前者主要是因为执政党面临的环境发生转换,执政党必须适应这种外界的变迁才能不断壮大和发展,后者则是因为执政党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发生了改变,执政党为了达成理想主动采取行动改变自身。可见,执政党治理模式的转型兼具“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 
  (一)党、国家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 
  1978年前国家驾驭社会,社会基本上失去了自主功能,社会的政治化使其变为国家的附属物。改革开放后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社会经济自主性增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变迁,也是国家权力从经济领域逐渐收缩的过程,同时也是“权力从政府向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重大转移。”[1]另一方面,通过横向和纵向分权,政府和地方具有了较大的资源配置权力。总之,力量的天平逐渐向社会倾斜,而执政党开始从更多非党领域抽身,不再垄断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现代化内涵的变换 
  中国自清末方开启现代化,革命最终成为现代化的助产婆,破坏或打碎旧的机器成为革命时代现代化的主题,而建设则为点缀。中国共产党在1954年确立的以建设为中心的奋斗目标却让位于革命的需要,不过解放后经济建设仍然获得了长足发展,其原因主要是政治上的强控制或高压政治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促进效率。改革从一定意义上就是提高效率,但问题集中在现代化效率的提高已经不能再依靠政治上的高压统治了。 
  (三)执政党自身建设的需要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通过革命的途径赢得了国家政权,获得了巨大的合法性资源。这种合法性在建国初期的建设过程中得到了加强,然而随着党的路线的极左化和国内局势的动乱,历史的合法性资源逐渐削弱,此即执政党在“文革”结束后面临的严峻形势。执政党必须重塑其合法性,一方面维护和增强历史合法性,另一方面寻找新的合法性资源。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执政党必须向现代政党发展,其核心是回归社会充分实现党的代表功能。 
  (四)全球化的影响 
  一方面,全球化带来了一种示范效应,国外执政党的治理模式可以为中国共产党提供借鉴;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入世和中国政府承诺预期的实现,对中国冲击最为直接的就是政府,而更为直接的则是执政党的治理模式。因此,执政党的治理基础和模式的变迁成为我国能更好的应对全球化挑战的最佳途径。 
  二、执政党的治理基础和模式变迁的制度分析 
  (一)执政党执政的治理定位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社会建设转型就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但反右扩大化后,中国政治的方向发生大逆转,即从建设到强调阶级斗争。其实这是将党的功能复位到建国前“革命性”政党的角色,而社会主义建设只起辅助作用。新中国成立和社会基础的变化已经表明中共的革命使命基本完成。因此,建国之后不断强化这种功能不仅与社会主义建设相背离,也与中共自身的转型相违背。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主义现代化成了主导中国政治的主题,它强调物质刺激、效率、社会稳定和扩大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以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正是这种转变加速了中共转型,即由革命性政党向建设型政党的转变,为执政党的治理模式的转型提供了前提和历史契机。 
  (二)执政党执政的治理改革 
  高度集权主要是在建国后形成的,执政党治理模式呈现出高度集权的单向度态势。这种模式弊端甚多,在1978年之前主要表现为国家正式制度弃而不用或存而避之,极大的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因此改革高度集权的治理模式成为文革后首当其冲的大事。首先从认识上否定了过去那种“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这一指称意味着中共对一切事物的绝对领导,意味着包揽一切政府事务。中共在这种认识下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政治体制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党政分开,其核心内容是指“政治”与“行政”分开,其基本原则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古德诺所说:“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必须对行政进行控制;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政府的民治性和行政的高效率,又不能允许这种控制超出其所要实现的合理目的。”行政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党政分开效果显著,行政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渐进改革之路决定了改革不可能一杆到底,党政不分的弊端依然存在,原因在于执政党体制外领导和体制内领导两种体系不能有效和合理的衔接所导致。因此关键问题就在于执政党体制内外之间的权力规范和合理划分,因为权力本身就具有扩张性,而执政党本身又没有一种外在的制度化监督制约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执政党不能有效的处理统治和治理的问题,执政党一方面既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还要有效的治理国家和社会,因此不可避免地陷入“两难困境”。 
  (三)执政党执政的治理规范 
  新中国成立后,执政党高度重视法律建设,但在实践中恣意修改法律、践踏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层出不穷,这就是党大于法的突出表现。党大于法导致了法律尊严和公正的缺失以及政治秩序的混乱。1978年之后这种现象引起了执政党的特别重视,执政党大力进行法律建设并调整与法的关系。1982年新宪法明确规定执政党必须在宪法框架下活动,这成为党调整自身与法的关系的一个里程碑。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执政党将宪法摆在了更为突出的地位。而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法治党,依法治党是指,执政党必须遵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并将其定为自身行动的准绳。其实质就是执政党权力的有限性得到确认,换言之,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和执政方式受到宪法的明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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