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保障下的市场经济发展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珊珊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但是要让经济长久稳定的增长是需要法律保障的。毕竟市场是多元化的发展,是比较自由的。最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的行为准则。盲目的追求利益必然会使得市场经济次序受到消极的影响。所以法律平衡了市场自由化。在法律的保障下市场有了政府的干预,这样在自由市场和宏观调控之中找到了一个折中。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律;宏观调控;自由贸易 
   
  一、政府在经济法中扮演的角色 
  不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对于经济干预的政策中都有宏观调控手段的。“政府在经济中应该是什么角色”这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圈地运动”和殖民侵略给世界带来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后,“政府是什么”、“政府在经济中应该是什么角色”的问题也冲进了思想家的心里。当雅克.让.卢梭提出契约论后,民众觉醒了。明白了政府是何处而来的,又开始关注政府往何处去的问题。总得来说,政府较之于经济是第二位的(仅限有自由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是派生的,她的权力源自与民众把自己的权力的部分或者某些权力的“转让”。 
  慢慢的到资本主义的鼎盛时期后,市场变得日益强大。市场经济也走入经济学家们的著作中来。那么对于政府的角色的问题自然是不可回避的。早期的流行学说是,政府应该是“守夜人”,她应该做的是对国防、治安等最基本的职能事件,而对于经济是不可插手的;但等到美国发生经济危机后,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萧条时,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又跟着凯恩斯的学说变成了,政府需要适度的干预经济,也就是“干预经济学说”的时代到来,更是经济监督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总得来看,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是经历了左和“右”的俩个时期的,而且是先出现左,后出现“右”的。(这一点由于我国的国情是相反的)但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学者们发现,需要一个介于左和“右”之间的平衡临界点,才是定义政府在经济中角色的理论支撑。这也是经济监管法最终从繁杂的法系中有了自己独立存在的一个契机。 
  二、政府确定角色的原则 
  任何与人有关的或者来自于人的创造的东西都必须去顺应时代,同样政府亦然。 
  (一)裁定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不能从意思形态的角度出发。因为在没有那么多种意识形态共存的世界里时,经济和政府就在纠结着相互之间尺度的大小。如果研究学术问题夹杂意识形态的化那么做出的理论成果的适用范围则会十分的有限。 
  (二)经济规律有国别性和历史性,同样政府的角色也是如此。每个国家做过的经济历史是不同的,从而导致他们自身使用的经济规律也是不同的。那么在不同的本国经济中,政府的角色也同样不会是一模一样的。存在着差异的政府角色是十分真实的不同经济规律的表现。 
  三、我国需要什么样的政府角色 
  关注我国的政府角色不得不分析我国的经济,也同样不得不讨论我国的法律中的政府关系。我国是人民的国家,必然有人民的政府。那么制定的法律也必然是人民的法律,所以可以说,我国的政府在经济中充当的角色,无论是如何的都是法律赋予她干预的。 
  下面对我国政府的角色扮演进行细化: 
  (一)有限的政府 
  有限的政府其实就是政府在经济中、市场中的角色既不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当然也不可能做到),也不是游戏的参与者,而是游戏的裁判者。 
  在市场中,政府作为游戏的裁判者,应该做的是监管市场的运行,而不是干扰市场的应有秩序,更不是限制市场主体的活动。经济监管法的存在最大动力并不是告诉市场主体应该怎么做,而是向市场主体展示,政府不能怎么做。 
  (二)民主的政府 
  “人人平等”不仅仅体现在日常的领域,同样也存在与经济中,政府一旦一定程度上变成市场的参与者是她也应该是一个民主的参与者,而不是凭借强制力的参与者。深刻的延伸“平等”对我国的市场监管法的进一步完善很有帮助。同时,政府在行使干预市场职能时,也不能一味的只是按照自身的经济计划来进行,应当对普通的市场主体给予充分的利益考虑。 
  (三)责任的政府 
  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词语。政府在实行政府干预职能时,对自己依照法律义务所作出的干预行为要有一颗“勇敢地心”去承担可能会产生的干预不当。不能仅仅是为了干预而干预,更不能是只要干预力度不看干预后果。执法为民,同样要为民承责,这样的政府才是有责任的政府,才是政府的市场中最合适的角色。更开阔的看,经济监管法里并没有对政府干预不当或者失败时如何让普通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进行相关规定,这也会导致对政府可能会以“无法可依”为由来逃避自己做出干预的不良后果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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