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取得与我国民法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取得之规定比较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薇 时间:2014-06-25
一、时效取得制度释义及各国民事立法中关于该制度规定的概况
  
  所谓时效取得,亦称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其源自古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中就早已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并且,时效取得制度由于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功能,而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亦有相对应的“不利占有”制度的设置。
  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敁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我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而没有关于时效取得的相关规定。
  新的2005《物权法》(草案)第112条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4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民事立法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
  
  二、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时效取得没有确立的原因
  
  在儒家的思想统治之下,撊诵陨茢经过几千年的露晒逐渐积淀,对现今的民事立法以至法治产生了消极影响。现阶段中国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权取得制度深受撔陨坡蹟思想的影响,撋茢的价值体系造成泛道德主义及撔陨茢导致人格不独立严重阻碍了现今的法治建设,严重阻碍了现今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相关法律现行规定的本意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这一规定建立的基础是我国民事立法中,将市民社会的自然人与政治国家的公民混为一谈。法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法律要求。
  
  三、取得时效制度和我国民事立法关于遗失物等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比较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制度相比较有如下之功能:(1)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功能。(2)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3)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4)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本文将以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相比较为例,来分析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功能,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拿遗失物为例,按我国相关规定,遗失物所有权应归原所有人和国家所有。拾得人和原所有人可能为此产生一系列纠纷如该物管理费等而诉助法律,浪费人力物力。新中国成立后,受苏俄民法典影响,我国《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其另一重要原因在于:当时大多数学者认为无偿取得他人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乃不道德之举,与我国传统之撌敖鸩幻翑的美德相违背,有碍社会秩序的建立。但实际上取得时效之重要功能即在于禁止占有与所有权之间的无休止分离,并以此维护公共秩序的安全性,因此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实乃必要。
  其次,取得时效制度具有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的功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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