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任自力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小额保险;法律制度;低收入群体 

内容提要: 小额保险是近年来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兴起的一类特殊商业保险,其理论基础包括保险市场分层理论和金字塔底层财富理论。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小额保险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并主要体现为国内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小额保险的类型、合同制度及监管制度。中国小额保险立法存在层级过低、操作性差等缺陷,故亟待完善。 
 
 
      小额保险是近年来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兴起的一类特殊商业保险,其具有面向低收入群体、保费低廉等特征。中国小额保险市场发展迅猛,但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此一局面已严重制约了中国小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故亟须完善。
     一、小额保险的含义及其发展概况
    (一)小额保险的含义
    小额保险,英文为microinsurance,国际上多称为微型保险。关于其定义,理论界并无统一的界定,目前比较权威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定义,是指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人群(不包括无法负担保费的赤贫阶层)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二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定义,即是依照公认的保险运营规范进行运作,其保单所担保的风险依据保险原则进行管理,同时由保费提供补偿的保险。[1]
    在性质上,小额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运作须同样遵循大数法则,并应根据投保人的自愿而设立。其不同于社会保险,后者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老病残时的基本生活水平,向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其也不同于社会扶助,后者的资金来自于政府财政或社会捐助,而非来自与风险相关的保费,给付也不是依据保险的风险管理规则。
    尽管属于商业保险之范畴,但小额保险具有如下典型特征:第一,目标客户为低收入群体。根据国际一般标准,低收入群体一般是指日均收入在2美元以下,无力购买传统的商业保险,但又存在风险转移迫切需求的群体。第二,保费少、保额低,保障程度有限。小额保险的保费、保险金额均远低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小额保险的目标,就是要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险。第三,产品条款简单、缴费形式灵活,投保与理赔手续简便。因其主要面对的是低收入群体,后者的受教育程度、理解能力多较低,故其产品条款设计一般浅显易懂,方便投保人理解和投保。考虑到投保人的收入水平较低且多不稳定,其缴费形式多较灵活,如可在投保人收获季节缴费等。另外,其在理赔程序上也较普通商业保险简单得多。
    (二)小额保险的理论基础
    目前,用于解释小额保险的理论主要可归纳为两种:[2]
    一种是保险市场分层理论,即传统商业保险和小额保险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社会收入阶层,存在不同的市场定位,小额保险主要面对的是处于贫困线上下的社会低收入群体。社会低收入群体虽然存在强烈的风险转移需求,但其需求在传统商业保险体制下无法得到满足,他们通常也不在国家统一社会保障保护的范围内,尤其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通常缺乏足够的财力为全体国民提供全面的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障,能够享受到国家统一社会保障的主要是有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社会中间群体;社会的赤贫阶层(即那些几乎无法维持生计的失业、伤残等群体,无力负担小额保险的保费等支出)亦通常可享受到社会救助。只有社会低收入群体处于传统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机制覆盖的盲区,由于他们的抗风险能力本来就较弱,在缺乏必要风险保障的情形下,一旦遭受疾病、伤残等事故,很容易因此陷入进一步的贫困中去,故急需相应的保险保障。
    一种是金字塔底层(the bottom of the pyramid)财富理论。此理论来自于C. K.普拉哈拉德(C. K.Prahalad) 2005年出版的《金字塔底层的财富—在40多亿穷人的市场中发掘商机并根除贫困》一书。此理论认为,关注低收入群体是企业同时实现经济目标和缓解乃至消除贫困之社会目标的途径,因为低收入群体的累计购买能力和发展潜力蕴含着巨大的商机。从保险公司角度言,社会低收入群体虽然收入较低,但因基数庞大,故是一个拥有巨大潜在利润的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部分低收入群体经济状况的改观,消费惯性和感恩意识会使得他们成为更高级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小额保险产品因保费低廉,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通常利润率很低,多是微利经营,甚至是没有利润。但保险公司从事此类业务时普遍存在两方面的预期:一是保险监管部门在审批部分利润率较高的产品时能够对其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二是借此培育低收入群体的忠诚度,以使其在未来收入提高后,能够继续购买本公司的其他商业保险产品,从而确保未来的市场占有份额和盈利空间。
    (三)小额保险的国际发展情况
    现代小额保险产品最早可追溯至1970年的哥伦比亚,当时,由41家互助组织共同发起设立了一个专门为不受传统商业保险保护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个人及家庭保障的保险组织,该保险产品产生后广受欢迎。后来,随着孟加拉等国小额信贷业务的迅猛发展,小额保险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小额保险提供了一种在成本、期限、承保范围和供应机制方面适用于低收入群体的风险转嫁产品,使低收入群体有能力购买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服务,使其敢于冒一定风险来改善自身生活,并可使已脱离贫困者不会因风险降临而再次返贫,许多国家将之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扶贫手段。[3]近年来,在其本身巨大社会效用带动下,以及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小额保险获得了快速发展。[4]截止2007年7月,国际小额保险中心完成了在50个国家推广小额保险的工作。根据该中心2007年4月完成的一份对全球100个最贫穷国家小额保险发展现状的研究结论,该100个国家中的77个国家存在着正式的小额保险,这些国家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和南美洲西岸,欧洲只有白俄罗斯、乌克兰、土耳其、波黑等个别国家,覆盖了超过7800万的人口,并且参保人口数量还在快速增长中。其中,印度和西非是小额保险提供机构最多的地区,印度和中国是小额保险覆盖人数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家小额保险的提供主体主要有7类,依次为:商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社区组织、国有保险组织、非政府组织、塔卡保险机构以及其他一些非正规的保险机构。其中,由商业保险公司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小额保险覆盖人群在小额保险持有人群中所占比例达到9%。从小额保险的产品上看,全球已有350多种小额保险产品,小额寿险产品是目前最主要的产品,其次是意外和残疾保险产品,小额健康险和财产险产品的持有率则相对较低。[5]但从全球来看,在不同国家,小额保险提供者的组织形态与市场作用差异较大,小额保险产品的种类与市场覆盖率也存在巨大不同,小额保险对整个贫困人口的覆盖率仍很低,仅占全球贫困总人口的3%,[6]也正因如此,其发展前景极其广阔。如有咨询机构分析认为,仅分布在中国、巴西和印度的低收入群体,在未来即可构成一个10亿人的消费市场。[7]
    二、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基本内容
    (一)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渊源
    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其中国内法渊源占据主导地位。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现阶段尚未形成国际统一的规范小额保险的法律制度,但存在一些国际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2007年5月,IAIS-CGAP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发布的关于小额保险监管的文件等,其中围绕小额保险的含义、小额保险监管应关注的问题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其部分内容已为部分国家小额保险法律制度所吸收。作为一种具有扶贫等社会作用的商业险品种,小额保险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小额保险中心等国际组织的推动,这些国际组织所发布的相关专门性文件对于各主权国家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或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其次,在国内法层面,主要体现为相关主权国家制定的调整其本国保险活动立法中与小额保险有关的内容。从世界范围来看,小额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多为小额保险立法较完备的国家。如印度在2005年11月颁布了有关小额保险的条例,对小额保险合同各方、产品类型、代理机构等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促进了小额保险的推广和低收入群体利益的保护。另外,秘鲁、巴西、塞内加尔、马里等国也均出台了有关小额保险的单行立法。考虑到事实上的小额保险在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发展进程,如在发达国家,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前,小额保险在事实上已有存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后,小额保险逐渐为主流商业保险所吸纳。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存在大量由互助组织、慈善机构等向低收入阶层提供的小额保险,其商业保险组织在发展中为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求,也曾推出过类似的小额保险产品。[8]因此,即使是未出台专门的小额保险立法的国家,其既有法律框架下也存在着一些有关事实上小额保险销售与监管的规定,商业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习惯法规则。
    (二)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笔者认为,小额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小额保险的基本类型
    小额保险主要有四种类型:小额人寿保险、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小额健康保险和小额财产保险。其中,小额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者生死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小额保险。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小额保险。小额健康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时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小额保险。小额财产保险则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家庭或经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小额保险。相比之下,小额财产保险在实践中并不发达,仅有个别国家发展较好。在其他三类小额人身保险中,小额人寿保险最为发达,在各国的销售最为广泛,尤其是其中的信用寿险,受到许多国家小额信贷组织的欢迎,后者所承保的是小额信贷的贷款人死亡所带来的信贷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多为贷款金额,有的还包括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和小额健康保险在不同国家的市场表现则有显著不同,如印度的小额意外保险非常发达,而在非洲一些国家,小额健康保险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整体来看,小额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更广一些。因为小额健康保险在实践中很难防止道德风险、逆选择及过度利用,尽管调查显示,疾病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影响低收入人群生存质量的首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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