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平责任的法哲学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晓蒙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公平责任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种救济手段,它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弥补当事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而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公平责任实现的是一种个别正义,实质正义。它依照衡平的方式,对个案进行平衡,最大限度的实现道德层次上的公平、公正、正义。本文将公平责任与衡平、正义进行法哲学的比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公平责任的本质和内涵。

  论文关键词 公平责任 衡平 正义

  一、公平责任与衡平

  衡平是一个源于普通法的重要概念,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西方法治思想史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在西方法律近代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早关于衡平概念的论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指出,“依法律的一般性,若不凭借“衡平”进行调节,将成为一个顽固无知的独裁者。”,对于老师有关衡平理念的论述,亚里士多德持赞同的观点,他认为衡平的理念是一种“超越成文法的正义”,他认为,衡平应当是指:“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首的古希腊哲学家正是发现了法律的一般性、僵硬性,才提出通过衡平的方法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个案的平衡,实现最广大的公平正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衡平一方面可以缓和严格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实现个案正义。
  公平责任,公的意思是公正、合理、不偏不倚;平的意思为平等、平均。公平是法律的象征,是法律追求和体现的价值之一。但是,由于僵硬性和一般性,法律只能就一般性事项作出规定,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就造成了在一些个案中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此时,衡平的理念应运而生。衡平是一个不同于公平的概念,公平理念作为法律的原则和目标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宏观指导,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并不具有微观指导性,这就需要一项具体的制度来实现公平的理念和制度价值。衡平其实可以表述为一种优越于僵硬、一般性原则的公正,它的目标是实现实质正义,方式是针对个案进行区别于一般性法律规则的自由裁量,它的出现有利于软化和缓解法律制度的僵化,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独特的道路。我们不难发现,公平是个名词,而衡平是个动词。公平是法律的本质所在,是法律制度的追求和目标,而衡平趋向于公平,但是又不同于公平,它是实现公平这种价值的途径和手段。明确地讲,两者之间是价值和方式、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
  公平责任,是衡平这种法律理念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当中的具体表现。《瑞士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很具有代表性,《瑞士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律指示法院得依职权衡量,或依情形判断或基于重大事由而为裁判者,法院应依正义及公平为之。”通过上述表述可以发现,公平责任通过内在的补充和外在的调整,对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案件进行个案衡量,依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实现个别化的正义。可以说,公平责任和衡平理念同样是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衡平理念通过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具体适用,达到了衡平的目的,进而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当然,公平责任能够实现个案平衡和实质正义,并不代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不正义或不公正,只能说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适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当中,它们只能保证一般性的正义,而不能实现所有的正义,这恰巧表明稳定和僵硬的法律规则永远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

  二、公平责任与正义

  公平是正义的核心,正义蕴含着公平。对于什么是正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有着经典的论述:“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价值,且“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柏拉图曾说过:“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而法律则是正义价值理念的外化载体和重要实现途径,二者结合的目的和意义则恰恰就是为了人类自我在至善引导下的不断完善、有序发展和和谐统一。作为法律最重要的内在价值之一,正义理念先于国家的产生、法律的产生便已出现。正义理念最初发端于人的理性,正义的观念本属于伦理道德范畴,在伦理社会便已产生、盛行,最初的正义价值观念仅仅要求人们坚守本分,各行其事,但是随着国家的产生、法律的形成,正义价值理念逐渐从主观正义发展为客观正义,最终成为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对于正义价值理念,周旺生教授有着这样的论述:“法的价值通常由形式价值、目的价值和评判价值三种指向,分别体现为秩序、利益和正义三种基本价值,法律秩序是法的社会价值,法律利益是法的实在价值,法律正义是法的伦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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