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配与刑法归责: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劳东燕 时间:2014-10-06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本质上是归责的判断。归责判断与风险分配有紧密的关联,因为风险如何分配,本质上涉及的是注意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刑法中归责判断的复杂化源于规范问题的复杂化,是由规范成为归责判断中的施力点而引起的。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相比于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英美的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而言,至少在三个方面表现出不同:其一,它限缩了因果关系概念的外延,它将后者限定为事实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罗克幸的体系中,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是并列的两个部分,作为整个客观要件归责的两大步骤,从而使,因果关系只需处理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不再涉及归责意义上的问题。在Jakobs的体系中,因果关系是客观归责理论的下位概念,作为归责的积极条件。由此,因果关系反过来被客观归责理论所包含,成为后者的组成部分。其二,它不像其他的因果关系理论容易遮蔽价值判断的一面,客观归责理论以是否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作为命题,并且在判断风险是否实现时,要求考虑规范的保护目的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等,明白地表现出规范论的色彩。其三,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大致仍局限于因果关系领域。而客观归责理论则超越因果关系的范围,其影响还及于实行行为论与构成要件论,以及违法性论与过失犯论等。由于其具备规范性、动态性与可操作性的特征,使得统一处理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可能,
  
  关于“禁网门”的几点宪法学思考
  陈道英
  
  邳州教育局曾于2010年8月发布一个“红头文件”,要求教师不得散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中伤他人以及侮辱谩骂,此事被网友称为“禁网门”。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自我决定”,而邳州教育局对教师言论的内容进行规定和限制,并禁止或者限制教师在网络这样开放性的、无中心化的、交互性的信息平台上发表言论,其行为侵犯了教师的言论自由。“红头文件”涉及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虚假言论与无礼言论是否必然不在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之内。在虚假言论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言论发布者必须具有主观故意。而且必须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才能作为“散布谣言”予以限制和处罚。而“红头文件”则在主观故意上不作任何要求,并且以“扰乱稳定大局”替换了“扰乱社会秩序”。其次,在无礼言论上,相关法律、法规均要求应该构成“侮辱他人”,或者是“公然侮辱他人”才得予以限制,而“红头文件”使用的却是“以极其不文明的语言侮辱谩骂”、“污言秽语”、“攻击谩骂”等极不规范、含义模糊的词语。可见。“红头文件”对教师言论的限制更为严厉,因而是有违上位法的。在虚假言论上“红头文件”涉及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诽谤。美国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确立了真实恶意原则,该原则虽然在我国尚未得到官方的承认,但是已经有法院在诽谤案中认为公众人物应该承担更大的忍受义务。此外。包含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禁止对诽谤官员和政府入罪。因此,不能简单认为虚假陈述即构成诽谤,尤其是在涉及对政府或官员的批评的时候,更不能轻易以“诽谤”之名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论特殊群体从宽制度的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为视角
  赵秉志 袁彬
  
  刑法中的特殊群体,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同时,孕妇、新生儿母亲、精神障碍人等也应属于刑法中特殊群体的范围。我国特殊群体从宽制度存在着立法对象单一、没有涵盖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立法内容分散、从宽制度不成体系,从宽力度有限而有待加强等缺憾。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从三个方面,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强化缓刑的适用以及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完善了未成年人的从宽制度并首创了新中国刑法中的老年人从宽制度。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特殊群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一般的成年人,应当在刑法上予以从宽。但值得指出的是,特殊群体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不完全是一个刑法问题。这是因为,作为特殊群体从宽制度基础的刑法人道主义、刑罚目的观念等都与我国社会、文化和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只有当全社会都树立了一种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注重人道的良好风尚和对刑罚目的、刑罚功能的理性认识时,我国才能以此为基础真正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特殊群体从宽的刑法制度,并进而积极推动我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化人道化和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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