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共产品价格规制的必要性和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施旭 时间:2013-02-15
[摘要] 市政公共产品对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城市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长久以来,由于技术上和观念上的原因,人们普遍认为公共产品必然由政府来提供,这就是公共产品的天然垄断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弊端逐步显现。因此,对市政公共产品进行价格规制势在必行。
  [关键词] 市政公共产品;垄断;竞争
  一、市政公共产品的涵义
  
  市政公共产品,顾名思义,是市政公共事业提供的产品。市政公共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事业等,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市政公共产品垄断经营的原因与弊端
  
  (一)市政公共产品垄断经营的原因
  公共产品之所以由政府来提供,或者是出于政府职能原因由政府提供,或者是由于行业投入成本过高,无利可图,故而私人企业不愿提供。政府介入这些行业提供公共产品,不可能像私人部门一样,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追求一种社会公平,实现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而这必然会牺牲一部分利益。的确,这些公共企业在建立之初确实能够起到造福人民的作用,因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有效避免由私人部门提供产品所产生的弊端(福利损失),可以使消费这些公共产品的人从中获益,这也符合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初衷。并且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有着许多的有利条件,比如便于管理,易于统一调配资源等。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当政府真正介入到这些行业中后,却逐渐向垄断发展。这些行业的福利待遇好,报酬高,从业人员工作轻松,这反过来又会使政府极力地想维持这种优势地位,不想打破垄断,以至于发展到今天,此类行业仍然由政府垄断经营[1]。
  (二)市政公共产品垄断经营的弊端
  1.社会福利净损失
  由福利经济学知识可知,垄断最大的弊端就是消费者最终支付的价格高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价格,但是整个社会的产量却小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产量,从而人为地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市政公共企业的运行违背了政府的初衷,逐渐向垄断发展,并且这种垄断不是由于具有次可加性而形成的垄断,而是由于人为原因形成的垄断,或者有市场准入限制,或者形成市场势力,所以这些市政公共企业不愿意引入市场竞争[2]。而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行政垄断而形成的市场地位优势,使得有些市政公共企业对消费者实行捆绑销售,制定的服务价格较高,不能科学地反映成本,这更加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
  2.资源浪费,效率低下
  由于政府所赋予行业的权利,形成企业优势地位,同时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置障碍,使得私人资本无法进入,但是这些行业在享受着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利润的同时,却运行效率低下,浪费社会资源,这不但有违效率原则,而且无法实现公平,无法实现政府的目标。正是基于此类公共产品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价格规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其运行效率,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3.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
  像电力、供水、垃圾处理等公共事业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由于处于垄断的地位,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没有动力去提高服务质量,因为不管他们的服务质量如何,消费者都得接受,就算是服务质量差,消费者也是投诉无门,消费者拿着高价的产品,却享受不到相应的服务,这就造成了消费者的极大不满。
  
  三、市政公共产品价格规制的必要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公共产品转变为垄断产品,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违背了政府成立市政公共企业的初衷。因此,需要对垄断的市政公共企业进行价格规制。
  (一)进入壁垒高
  市政公共事业,在市场准入上,利用行政地位上的优势,不准私人经营进入该行业,或者有地方保护主义,进行排他性经营,从而获得利润;在价格的制定上,虽然其基本业务的价格不高,但是却存在着捆绑销售、资源浪费等问题,强迫消费者在消费一项产品的同时必须同时消费另一项,从而达到获取利润的目的。而对于消费者群体来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很难把握这些企业的成本,并且消费者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很难组织起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从而使得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报酬高,效率低下
  垄断行业普遍效率低下,但是却有着极高的报酬。由于这些行业处在垄断地位,外在的企业无法进入,行业缺乏激励和竞争,故没有动力去完善企业各方面的运行机制来提高自身效率,最终造成整个行业的运行效率低下。但由于是政府授权的公共事业企业,其开支从财政支出,因此报酬普遍高出正常的工资水平。公共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其目的是追求社会公平,这是公共事业的首要目的,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许多公共事业企业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排他性经营等方式获得高利润,使得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违背了政府建立公共事业的初衷。
  (三)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公共事业监管单位和被监管的单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决定了监管的力度不够,起不到真正的监管作用。在美国,有专门的准司法机关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垄断企业进行监管,而准司法机关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而在我国主要是由垄断行业所在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管,这就决定了监管的力度不可能很大,监管的效果甚微,故而对市政公共企业进行有效的规制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3]。
  (四)反垄断法尚需完善
  我国的《价格法》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的价格行为。从具体内容上说,既包括定价、管理、监督、调控价格的行为,又包括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但是其中很多规定相对于现在的经济形势来说已经明显滞后。我国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反垄断法》,其主要限制对象是经济垄断,对于行政垄断,虽然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框架,但是仅作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在《反垄断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价格规制措施,所以反垄断要从法律上进行完善,尤其是要完善行政垄断的价格规制。
  
  四、市政公共产品的价格规制对策
  
  (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既然存在着市场准入限制,那么对其进行规制首先要在经营的过程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从而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首先要从立法上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比如说颁发市场准入许可证,这一点要从立法上面得到体现[4]。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主要是让现行的市政公共事业单位感觉到潜在的竞争压力,从而有动力去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进而减少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其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从而使得社会福利水平会有较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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