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浅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理想 时间:2014-10-06
  摘要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行为,刑法把滥伐林木纳为刑法的管理范围,是对国家森林资源的一种保护。但是所有权人砍伐自己家中的树木反而被作为犯罪来处理是否合适值得探索和思考,本文从一起滥伐林木案谈谈对滥伐林木罪的思考。 
  关键词滥伐林木 社会危害性 森林资源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于2010年3月上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田地边的37棵杨树砍伐掉,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的立方蓄积为20.6842立方米。 

  二、案件诉讼过程 

  丰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我院于2010年4月22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第36条、第40条、第137条、第139条规定,于2010年4月22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胡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2010年5月21日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明福。 

  案件承办人经过阅卷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是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田地边的37棵杨树砍掉,按照法律规定,胡某滥伐的林木20.682方林木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犯罪嫌疑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丰县院公诉科建议法院对胡某适用缓刑。 

  三、评说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滥伐林木案,但是它昭示着对滥伐林木犯罪者怎样进行处罚才能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伐林木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这表明立法者把滥伐林木作为危害社会秩序的一种情况。滥伐林木本身破坏了环境资源,影响了树木的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功能,特别是在河两岸的林木,滥伐林木的危害性更大。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归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或者其他林木。归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不是本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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