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认定票据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姗 时间:2014-06-25
  摘要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以票据为代表的各种信用支付手段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被广泛使用,但同时票据诈骗犯罪也随之呈现高发多发的态势。虽然我国刑法对于本罪客观方面规定了使用伪造的票据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等多种方式,但综合实践,本罪行为最为集中和突出的还是签发空头支票,因为现有社会经济生活中尚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这类犯罪多与民事经济纠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认定起来往往存在一定困难。 
  关键词票据诈骗 犯罪构成 主观目的 
   
  一、基本案情 

  2003年7月,广州市A公司注册成立,主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发动机及配件等,被告人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以来,A公司向江门市赛富达涂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供应商购买零配件,组装生产摩托车发动机后销售给豪剑、雷利诺、大奔摩托车厂商。2006年以来,A公司从上述有关厂商处如期收取产品销售货款,但累计欠付多家供应商大量货款。至案发时,A公司经被告人张三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李四(另处理)策划安排,在供应商追讨货款情况下,为继续骗取有关供应商货物,签发大量空头支票、过期旧版支票支付货款,累计票面金额达人民币1130386.9元。2007年1月4日,A公司歇业停产,被告人张三等人逃匿。2007年3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火车站将正准备乘火车潜逃的被告人张三抓获。

  二、论证的基本原则和逻辑 

  第一,把握证据整体性分析,切忌将某些细节抽离出来进行单独评价。必须把A公司连续数月大量欠付供应商货款情况下,仍然开具空头支票继续购货,后来A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集体消失,法人代表逃匿这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 
  供应商纷纷提到因之前A公司已经大量欠付货款,而他们为了追回货款,就不得不继续按照A公司要求向其供货,但此期间,有时部分支付,部分却仍用空头支票支付。也就是说,A公司虽然间或曾经支付过部分货款,但从整个行为整体来看,这不过是一种缓兵之计,类似于合同诈骗中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为了继续用空头支票骗取货物的欺骗伎俩,而并不能因此推论出在期间内曾经有过付款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透过现象看本质。须认真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产销状况,结合会计鉴定结论等对于企业的原材料采购、货物销售、资金流、货物流等状况进行细致分析: 
  一般而言,生产企业在供,产,销链条中,如果资金链条出现延迟甚至断裂,的确可能在原材料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延迟,拖欠。 
  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结合A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来分析。一方面,证据显示A公司属定向供货给有关摩托车厂商(有厂商反映A公司还出现未按照合同全数供货情况),充分证明A公司的产品销路及货款收回不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根据A公司还几次采用借贷等方式筹集了资金入账。 
  正常情况下,一家生产企业销路顺畅并如期收回货款,又有大量资金注入。如果偶尔出现一些空头支票尚属正常。但A公司大量欠付多家原材料供应商货款,还大量频繁使用空头支票,显然有悖资金周转临时性偶发性的特点。 
  关注张三关厂停产,手机停机,搬离原住所外出藏匿,及后来的逃跑等等行为。A公司有关员工证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联通公司客服人员证言等等证据。

  三、分析论证的框架和层次 

  第一,A公司生产经营基本状况:产品供销正常,货款收取正常,故该公司长期持续性账户资金不足,多次开具空头支票周转资金系异常现象,根本不属于正常的暂时性资金短缺。 
  零配件商(原材料)―A公司(定向供货,无销路不顺现象)-豪剑、雷利诺、大奔 
  A公司支付能力来源于其供货给豪剑、雷利诺、大奔后对方支付的货款。正常情况下,组装后生成产品销售所得货款肯定不小于原材料的进货金额。A公司开具空头支票支付原材料货款究竟是否资金周转,首先要看其是否在收取销售产品的货款时出现问题,以及其他现金入帐情况。 
  (1)大奔、豪剑公司法人代表均证言证实与A公司的货款已全部如期结清。 
  (2)豪剑、雷利诺、大奔提供2006年A公司向该三家公司供货与该三家公司向A公司付款的明细表:2006年7-12月,豪剑、雷利诺、大奔均向A公司足额支付货款。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实: 
  ①2006年7-12月,A公司发货给豪剑、雷利诺、大奔公司出货金额与A公司确认收取货款金额基本相符。 
  ②豪剑、雷利诺、大奔与A公司的业务往来对比明细、A公司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明细表反映:2006年7月至12月,每个月内(因做帐时间一般为每月月底,即实际在7-12月每月期间),均有A公司从豪剑、雷利诺、大奔公司处收取的支票、承兑、现金等形式货款入帐。其中支票形式货款也均支取为现金或付款入行。结合与豪剑等公司业务往来帐目,可知A公司均如期收取了相关货款。 
  另7-12月间以李四个人借款、张三借款名义(实际为公司借款)大量现金入帐、2006年12月A公司以大奔公司支付货款的5张期票做质押向他人借入现金50万元已入内帐增加现金收入。 
  综合上述证据,证实豪剑、雷利诺、大奔与A公司之间货款的结算支付正常。证实A公司的货款收入不存在滞销、货款无法收回入帐等情况。加之其是定向向豪剑、雷利诺、大奔销售产品,在每月产品全部都正常生产、销售并收回货款的前提下,A公司根本不应存在因为货款的拖欠,或资金回笼不及时等问题而出现现金流的断裂、不畅,因而根本不应该出现本案这样一种长期持续性的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开空头支票来进行所谓“周转”最后却无法“周转”情况。 
  第二,考察资金流,分析A公司的实际清偿能力。截止2006年9月,A公司已欠下巨额供应商货款,且非法转移大量原材料导致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间巨额短缺,A公司因此根本缺乏实际支付能力。 
  1.已报案的多家供应商被害人陈述证实:A公司从2005年底,2006年初开始,支付货款不正常,大量货款未付。 
  2.相关供应商提供了大量对账单据,且有关公司报案人均提到一个共同细节:在其公司与A公司对帐后,A公司的人从来都不在对帐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而其为追回货款就没有再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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