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浅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26

    (五)地域发展不平衡,地方对政的承受能力有差别。一方面,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已有了一定的经济积累,形成了养老医疗保障等有效需求。而西北内陆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尚未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应对社会保险。另一方面,目前,部分地区对养老保险仍然实行“差额征收、企业发放”,开征社会保障税后,企业对财政的依赖性将加大,会给财政带来一定压力。
    三、政策建议
    鉴于以上的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的措施来缓解并最终解决这些问题,社会保障由费向税转变。
    (一)统一改革方案,立足国情,设计优良税制。首先,征税范围要宽,应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其次,税目不宜过多。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保障项目的多寡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福利政策目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落后,保障项目不宜过多;再次,税负宜低不宜高。我国企业总体来讲,经营困难者居多,因而应开辟新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如变卖国有资产、开征遗产税等,把税负降到企业和个人普遍能接受的程度,消除阻力,社会保障税才能顺利出台。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保证社会保障税的顺利开征,当前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包括制定颁布《社会保障法》,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法律依据。从征缴到拨付使用及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统一的适用条款,明确执法权界、法制责任等核心内容,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制化进程。
    (三)核实税基,加强税源控制,解决社会保障资金征收困难问题。首先,核实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缩小缴费工资与实际缴费率之间的差距,核实非企业职工的经营利润和雇工人数;其次,加强税务管理与社会保障登记管理的统一性,做好按人监控的缴费记录,提高税源控制的技术手段,通过综合稽查,从整体上改革税源监控效果;最后,加强税务、社保、工商等部门的定期沟通及资料交流制度,实施联合年审或“一站式”、“一表式”共同信息审计。
    (四)协调均衡量能负担和公平原则。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障的定位是“保障而非公平”。其次可以采用“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办法来解决。即对高收人者在基本贯彻“量能负担”的前提下,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设置免征额,对超出的不再征收社会保障税。对低收入者,严格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进行征收社会保障税,不能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
    (五)政府给予中西部地区政策支持,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的进程。中西部地区经济落后、财政困难,而中央财力有限,不可能向落后地区大规模拨款,因此政府可以在政策上给予特殊优惠,使落后地区能够缩小地区差距,培养具有自身特色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政府应制定对经济落后地区开发和发展的法律规范,加大对落后地区教育事业的投资,用补贴的措施鼓励高素质人才向落后地区流动,加强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同时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使经济增长带动收入增加。
    参考文献:
    [1]刘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方税体系建设研究.北方经济,2004,(5).
    [2]胡春国.对社保征缴体制改革的一点思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处级干部调研报告论文集.
    [3]郑功成.社会保险费改税应当缓行.中国经济时报,2000-02-16.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