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发达国家环境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二)对竞争力的影响
  我们已经知道,之所以会产生环境税,是因为有生产者和消费者引起的环境成本未能纳入相应的价格中,这就意味着这些活动超出了社会期望。对一些产生环境外部性的行业而言,纠正市场失灵过程非常具有挑战性,并且这个过程也不受这些行业欢迎。Alain Verbeke and Chris Coeek的研究指出,在减少水污染所做的努力中,绝大多数企业认为从短期来看,环境税征收对国际竞争有负面效应,只有3%的企业认为对国际竞争是有益的;从长期来看,认为有负面效应的企业占47%,认为有正面效应的占14%。另外,在比利时的一项调查中显示:有些企业担心不断引进污染净化处理设备来减少污染,势必会导致税收的下降,政府为了稳定收入而采取新的税收措施反而会加重自身负担;即很多企业担心,公司为减少污染所做的进一步努力将伴随更高的税收水平和新的环境税。同时,降低由改善环境引起的经济动荡而产生的社会成本也应引起注意。例如,在采取了碳税和能源税的大部分国家中,竞争使得减轻环境税带来的影响变得非常重要,这些国家则针对一些易受影响的公司或部门采取免税或优惠,但最终结果是降低环境税带来的经济效率和降低清洁生产系统产生的经济优势,并且拖慢经济结构调整——转变能源密集型和环境密集型经济模式,以减少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一些研究表明,免税政策会增加整个社会的成本。
  (三)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
  20世纪90年代欧盟未能引入碳税,之后欧盟引入了排污权交易计划(Errs),排污许可证可以被拍卖。与环境税相同,排污权交易也可以最低的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本文不对排污权交易做过多的分析。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排污权交易与环境税不是相互排斥的,但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会使得问题变得复杂化。因此在共同实施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时,一些细节问题值得仔细考量。
  (四)分配效应
  低收入的人群用于自然资源的花费占总收入的比例逐渐加大,如家庭燃料,对环境资源征收的环境税将对这类人群产生不相称的影响。对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各国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目前英国政府排除了家庭能源税。其结果就是,低的能源价格将导致非贫困家庭缺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积极性,从而英国将无法以最低成本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面对这种情况,一个可选的方案就是通过补偿低收入人群消除环境税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国家已经这样做了。而在英国,由于现有的大部分楼宇能源效率比较低,所以在没有普遍提高家庭能源效率前,这种补偿并不容易实现。
  四、对中国开征环境税的启示
  目前,我国的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出口退税等现行税种考虑或部分考虑了环境保护,但主要表现为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规定,调节力度相对较小。而且,其税费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比重比发达国家也要低得多,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税种,环境税政策还缺乏系统性。我国开征环境税是大势所趋。发达国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环境税体系,其环境税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我国开征环境税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国环境税设计应采取以下措施避免重蹈覆辙:
  (一)建立环境税专款专用制度
  通常来看,由于环境形势严峻,所以政府取得的环境税收收入应当投入到环境治理当中,否则这个税种可能成为批评政府的靶子,被指责为政府借机从民间敛财。然而环境税收入和环境治理支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数量联系,简单地把环境税收入与环境治理支出相对应,可能会造成资源的闲置。但是,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为了确保环境税能够顺利实施,应该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以获得民众信任。另外,“专款专用”保证环境税收入成为稳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资金来源,是解决我国环保投资不足问题的主要出路。发达国家实现环境税专款专用的成功案例不少。例如,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对能源生产者(如采矿企业)和能源消费者征收碳税,并将其收入专用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荷兰环境税大都是专门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二)提高环境税的透明度
  最近PwC报告显示(PwC最近进行的第十二届全球CEO调查主要通过对全球1100多CEO询问,其问题包括税收规定),目前,CEO似乎不甚了解各国政府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方向,他们认为高价税收系统与全球企业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一个普遍问题。企业认为国家是打着气候变化的合理旗帜,主要利用环境税增加收入,环境税对减排的影响并不大。PwC对于英国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到目前为止,立法和规定似乎对促进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减少环境影响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当然还有其他影响力,包括一定的市场压力、满足客户期望的义务,以及维持竞争优势和节省成本。在受访的150家公司中,44%表示税收激励措施比较有效,89%认为法律和规定有效。PwC在瑞典的调查结果显示,能源和工业企业中受访的200名CEO、CFO和税收管理者中,49%认为碳税是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手段,仅13%认为税收是一个不好的手段。再如,加拿大环境税不是对目前现有税制的改制,而是对企业和个人征收额外税款和税费。最初这些额外税收也会带来抱怨,但是,许多与环境税相关的调查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支持率在不断增加。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加强了消费者的环境重要性的教育,使其知晓税收收入是被用于解决环境问题,并且税收收入是透明的。同样,在挪威,普遍认为需要开征新税项以保护环境。之所以有这样的看法,是基于了解到政府利用税收改变人类行为,从而改善环境。
  借鉴各发达国家实施环境税过程中遇到的这些问题,我国在实施环境税时,要保证环境税的透明度,并且通过加大对环境税的宣传,促进企业及普通市民对环境税的了解,增强全社会自觉纳税以及保护环境的意识。
  (三)实行中性收入税改
  环境税本身不是财政中性的,但是固定的税负是环境税可接受的先决条件,所以绿色税改通常是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就是说新设的环境税将补偿现行税收收入的减少。西方发达国家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会降低或减免相关企业的部分所得税、企业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环保产业的投资税。如芬兰降低了所得税,德国降低了国民年金保费,瑞士降低了健保保费,意大利、荷兰、丹麦、英国减轻了雇主的社会安全保费负担等。这样做不但提高了环境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绿色产业发展筹集到了更多的专项资金,而且对单个企业或个人而言,在税负没有明显加重的情况下,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开征环境税增加的税收,在财政中性原则下,可以用于取代不合时宜之税费,补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开支,实现节能减排与简化税制之双重红利效果。因此,在我国开征环境税时,应遵循财政中性原则,调整相关税种的税率,兼顾各方利益。
  (四)合理确定环境税征收范围和税率
  设计环境税的关键是环境税征收范围及税率的确定。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目前正在实施的环境税类型主要有能源或电力税、废弃物处置税和交通税。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征收环境税:建立在污染排放量基础上的污染排放税;对一些有潜在污染的产品或者一次性消费的资源产品征收生态保护税;对一些自然资源产品,如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资源破坏征税以作生态补偿。另外,环境税的设立应与众多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联系在一起。究竟是多高的税率既能实现治理污染的目标,又不会伤害到诸多微观企业自身发展的积极性?有学者提出“税率的设计应按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来确定。对于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浓度的高低来规定税率。税率的类型总体上应以累进税率为主,体现税收差别”。这种观点有一定参考价值。我们认为,在遵循财政中性原则下,确定环境税税率时,应给企业一定的压力,以起到足够的激励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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