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斌之死:民间融资的出路在哪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梦莹 时间:2013-03-24
  长期以来,政府顾忌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害怕它破话正常的金融秩序,而故意“雪藏”它,而一味的打压并没有收到好效果,相反的,缺乏阳光的操作方式更容易滋生不健康的扰乱金融秩序的因素,与其镇压,还不如积极引导它向有利于金融体系完善的方向发展,对于民间借贷,最好的方式是用法律手段为它验明正身,让“地下”交易转到地上,这样才能改变民间资本尴尬的现状。
  非法金融活动猖獗让本来善意的民间借贷显得不那么干净,而民间借贷动辄几百上千的投资者,并且民间资本确实是民营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资金来源,就以江浙一带来说,民间借贷是很普遍的想象,法不责众,监管起来难度很大,有些借贷不合法,但是也是无害的,如果将这些借贷合法化了那么不仅可以提高筹资者的热情,让他们更加心无旁骛的去搞实业,而且还可以把那些恶意的非法集资孤立出来,实施重点打击,这样区别对待就容易治理多了。
  在中国,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如果从商业银行贷款进入民间借贷,一旦抵押物价格出现大幅下滑,贷款者违约,必将引发商业银行信贷危机。金利斌吴英等人的悲剧结局就是民间借贷自身的缺点造成的,市场的缺陷是无法弥补的,没有规则的约束,或者规则不完善,那结果只会是让市场主体越陷越深,无法自拔。由金吴二人的悲剧可知,如果只靠市场行为,是不可能达到最佳效益的,必须要用法律来弥补道德风险。
  四、如何让“非法”合法化
  事实上,“非法集资”这个说法本身是不成立的,“非法集资”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法集资”的道路行不通才造成的,而正常的融资渠道融不到钱是供需缺口太大造成的,以江浙为例,民间资本被认为是民营企业崛起的关键因素,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江浙发展初期的时候遍地开花的“个人信贷”“互助会”等筹资模式在今天看来都是“非法集资”,但是真是这样的“非法集资”,才造就了后来的“温州模式”,“浙江模式”,所以,如何让“非法”变合法?首先我们要在观念上转变。
  用法律来漂白民间借贷的污点是一条可行的道路,例如《新36条》这样的法律条文的出台就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非法”和“合法”在法律上一字之差,但意思天壤之别,把“非”转“合”,然后再加以改造优化,增加细节上的规定,明确罪与罚,划出红线,这样就有了保障,市场行为也不会再毫无理性了。
  还应允许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允许设立新的真正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譬如,抓住农信社改革的时机,撤并那些位处偏远、费用过高、存款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并严格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标准,推进制度创新,将其改组或者重新发育为采取登记备案、自律管理的新的民间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信用协作会等。这样,就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业开辟出一条道路,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
  资本的本质是逐利性,民间闲置资本只有用来投资才能达到最大的效益,并且市场配置的效果永远是最好的,所以,民间资本理应进入流通,而资本流入最需要它的实体企业,绝对是最佳的配置,我们金融监管的重点不是限制民间资本的流通,而应该是鼓励资本流通。这些闲置资本完全可以拿去建一个小银行或者小金库,为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专项资金。
  结束语:对于逐利性很强的民间资本,必须要正确的加以引导,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放任自流,只有加强监管,开拓创新,合理的利用好这笔财富,才能造福于民,才能使金融秩序更加规范,才能化解社会矛盾,才能减少金利斌事件这样的悲剧。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