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斐 时间:2013-03-14

  【摘要】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对一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主要包括:股东知情权、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股东分红权以及股东诉权。应当注重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建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组织,提高政府监管效率,以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脱困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保证国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因此,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直不是政府关注的重点。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扩大,普通百姓参与证券投资的比率也越来越大,证券市场的起伏与百姓的生活日益相关,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逐渐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最新的“法与金融学”以及“法与财务学”研究成果表明:对投资者保护越差的国家,金融市场就越不发达,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差;[1]上市公司数量、公司市场价值越小,上市公司融资权益成本越大,难度越高。[2]
  一、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的主要内容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一切法定的股东权力。由于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较低,因此类似公司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事项的参与权等对公司决策影响不大,在本文中不予讨论。公司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具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大的国家,其要求公司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详细程度都比较高。
  (二)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
  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顾名思意是指股东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督导的权利。
  (三)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基于持有股份而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持股份额分取公司部分利润的权利。事实上很多上市公司更愿意通过赠送公司股票的方式发放公司红利。
  (四)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又称股东的司法救助权,是指股东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救助的权利。
  二、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在此必须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并不等于保证投资者盈利。购买股票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就面临着投资风险。因此,对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是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以及当证券市场上出现违规者时,法律进行事后的矫正补救。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上的交易的一方对对方并不充分了解,经济主体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信息的不对称在证券市场上尤为严重,我国股市信息供给主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披露虚假不实信息等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控制上市公司实力雄厚的大股东与散户之间,也存在于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监管者之间。投资者常常因为虚假信息而做出逆向选择,损失惨重。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投资者因为未无从得知公司真实状况而对投资犹豫不决,进而增大了上市公司融资难度。市场监管者由于信息有限也很摸清股市状况,这对政府宏观调控以及对股市走向预测造成了困难。
  (二)投机气氛浓厚
  股市一直被看做一国实体经济的晴雨表。中国股市却基本上丧失了这一作用,20年来,中国股市基本上是背离了中国实体经济,起落完全不受实体经济的约束。中国市场的波动幅度和频率都超过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这些现象是中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佐证。当然,资本市场是不可能避免投机的存在的,但是如果一个如此巨大的资本市场,会如此轻而易举地大起大落,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很不成熟。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并且常常以送股的方式分配股利,所以投资者基本不期望能通股分红收回资本,而是期待股市大涨转手获利。这也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