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渠道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林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农产品的营销渠道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农产品市场繁荣与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首先分析了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现状,然后指出了当前农产品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建设农产品渠道的对策建议,希望对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发展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渠道;对策 

  1 农产品营销渠道现状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目前,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呈现出以下一些主要特点。 
  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覆盖了所有的大、中、小城市和农产品集中产区,基本形成了以城乡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导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构筑了贯通全国城乡的农产品流通大动脉。目前大、中、小城市消费的生鲜农产品80%-90%是通过批发市场提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大力发展,对于搞活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镇居民农产品消费需求发挥着积极作用。 
  农产品超市脱颖而出,对城市集贸市场造成一定冲击。超市作为一种现代新型营销业态在近几年开始涉足农产品销售领域,成为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里的新成员,与传统的集贸市场在零售终端展开了激烈竞争。目前国内的大型超市遍布郊区、乡镇,以连锁方式经营生鲜农产品,其农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近两年来大幅上升,发展势头迅猛,对原有农贸市场的经营业绩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传统农贸市场“唯我独尊”的销售地位正倍受挤压。另一方面,各个地方政府也都在大力推行“农改超”工程,打造高效安全的农产品营销网络,使之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农产品营销中介发展活跃,各种农产品购销主体:个体户、专业户、联合体不断发展壮大。依托这些活跃在城乡各地的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使得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和大市场实现了对接,改变过去产销脱节的尴尬局面,有效地缓解了农产品卖难的问题。随着农产品市场的活跃,各省市都相继出现了一批批农产品运销大户和农产品大王,他们的出现带动了上游生产基地的发育壮大,带领农民走向市场,帮助农民致富,对地区农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 农产品营销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 
  (1)渠道层次过多,环节过长。我国农产品的主要流通形式是以多层中间商销售为主的营销渠道。以蔬菜流通为例,生产者(菜农)——产地中间商——市场批发商——市场中间商——零售商——消费者,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要经过多个环节。即使是目前的生鲜超市,大多数也只是市场中间商与零售商的合二为一,并没有有效地减少流通环节。多层次的渠道模式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交易成本过高,每个环节的参与者都必须获取相应的利润;流通时间过长,而农产品具有保鲜时间短、易腐变质的特征,时间越长损耗越大,使得交易成本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流通范围受限。多层次的渠道模式也阻碍了信息的流通,从需求市场反馈回的信息无法快速有效地到达生产者,生产者在缺乏信息或信息被扭曲的情况下盲目进行生产,造成了资源极大的浪费。 
  (2)渠道组织过于分散。生产者、中间商、零售商无一不是参与者众,缺乏组织和规模。从生产者方面来看,小农户、小规模的小生产方式与现有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农产品生产者成为整个营销渠道中最弱势的群体,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成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生产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同时也没有太大的积极性用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从中间商方面来看,职能单一、组织分散,基本上没有形成大规模的企业集团。整个中间商层面的现状是:产地中间商、市场批发商、市场中间商为数众多充斥市场,成分复杂,大多数完全缺乏现代企业的营销管理,对上不关心农产品的质量,对下不关心消费市场需求信息的反馈,使得农产品质量和资源配置失去市场控制。从零售商方面来看,分散化的零售点是符合消费者便利购买农产品的实际情况的,关键是如何解决零售终端的分散与经营规模化、服务规范化的问题。 
  (3)渠道交易活动传统,缺乏创新。从交易方式看,大多数农产品交易仍沿用传统的现货交易,即买主现场看货,实物交易,增加了物流负担和农产品储运损耗,限制了农产品交易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使得交易效率低下。现代交易手段如网上交易、拍卖交易、期货交易方式所占份额仍有待大力提高。从交易对象看,不仅深加工、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成交量份额很低,就连关系到所有家庭膳食的只需初加工的净菜产品的消费也未普及。保守估计,农产品垃圾要占到家庭生活垃圾的2/3左右,于是每天大量初始形态的农产品运入城市,与此同时又有大量农产品生活垃圾从城市运出,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在西方国家,只有加工好的农产品才可运入城市直接使用,节省了不少城市资源以及职业女性的家务时间。 
  3 农产品营销渠道建设的对策建议 
  (1)各级政府部门应大力培育各类农产品营销主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当前,要解决我国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就必须大力培育各类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营销主体。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各级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各类农产品营销主体的生长与发育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在财税、金融等方面对农产品营销主体的成立、运作等给予优惠政策和大力支持;三是政府部门应在市场信息、法律咨询、价格协调、纠纷调解、工商登记等方面为农产品营销主体有效运作提供良好的服务;四是应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体系。如建立农产品市场的信息发布、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制度等基础设施,为农产品营销主体的成长与发育提供保障;五是各级、各地政府部门间应加强合作,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政区划,以主导农产品为纽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产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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