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广东省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瑞荣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高职教育实习领域内广东省在立法方面先行一步,并且在实践做法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学生在实习中面临的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本文从分析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着手,初步探索出适合广东高职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机制。

  论文关键词 高职实习生 劳动权益 保护机制

  实习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将理论知识向技能转化的重要过程之一,通过实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了解职业和工作实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实践和专业岗位技能,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近年来,广东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抓好实习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2009年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就“高等院校学生实践实习立法”作出重要批示,在全国率先启动学生实践实习立法工作。2010年3月1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正式颁布,条例明确“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把实习大学生定位在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以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大学生实习,为实习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这种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作出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但该立法在执行中存在着“四难”:一难,报酬不好落实;二难,工作限定8小时;三难,专业不好对口;四难,争议解决难。广东省高职实习生的权益还不能真正的切实得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试图从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去探讨应有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一、广东省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主要情形

  (一)报酬方面:补贴太低、工资遭拖欠
  尽管《条例》规定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但实际上,学生如果到财政拨款单位实习,由于政府根本没有此项专项经费,实习学生的报酬难于落实;如果学生到企业实习,由于在就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实习生本着习得实践经验的心里驱动,不敢过分要求本属于自己的基本权益。有的企业认为实习生给自己的单位不能带来实际利益,并且实习生没有实际的经验,因此不择手段降低实习补贴,有的企业即使明确在协议中写明实习补贴,但是在实施中却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拖欠。
  (二)加班方面:随意加班、不发加班费
  《条例》规定,学生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但有些生产企业、甚至服务性质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人员流动、轮班和工作时间都有严格要求,特别是一些大型的流水线生产行业,每天工作时间远超过8个小时。受调研的某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外贸公司)约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30-16:30。但是实际上每个月有二十天都是经常加班到晚上七八点,甚至有时候加班到晚上十点钟。由于企业的利益驱动,常常会将实习学生与普通员工一样看待,工作超时和工作量超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互相推诿、不予解决
  《条例》调整了学生、高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广东中小企业以生产性企业为主,尤其是理工科背景的实习生遭遇人身损害的几率比较大,但是一旦遭遇意外人身伤害,实习单位往往以实习生仍然是在校大学生,两者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不愿意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劳动部门也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或法律明文规定而予以救济。由于《条例》也没有专门机构处理学生实习中发生的问题,实习过程的劳动保护问题、学生实习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理赔等方面,解决起来都遇到不少困难。

  二、广东省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三方实习协议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实际效用
  《条例》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条例》的这项重要规定修正了过去弱化实习一些签订程序,以立法的形式极大的填补了实习大学生在受到侵害后无据可依的法律空缺,切实保护了实习大学生在参加实习前及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走访调研中发现,广东省各高职院校做法参差不齐。有的学校对三方实习协议置以非常高的重视程度,在管理实习协议书以及宣传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而且在工科专业中能确实有效的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但是有的学校为了应付检查,虚设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环节,表现为在三方协议中根本无相应的主体签字盖章。有的学校虽然在尽力改善,但由于顶岗实习的方式大部分为放羊式的分散实习,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的时间实际上就不可能统一,因此基本做法都是先发给学生协议,让学生找到实习单位再盖章。有的学生为了完成任务,在短时间内找不到实习单位的情况下,就在市场上随便刻一个公司的章,就给自己三方实习协议上盖上了章。部分院校有学生甚至不知道三方实习协议为何物,虽然手持三方实习协议,但是不知道这个到底是什么用处,只是老师让签字,就在上面签字。有的学生甚至在签订了三方实习协议之后随便乱丢,根本不当回事,等到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相关争议之后,才发现无约可依。
  (二)教学单位对实习管理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贯彻落实
  教学单位对实习管理的缺位表现在:首先,疏于实习前指导,学生安全意识、维权意识不强。虽然有大部分广东高职院校都要求学生与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但是疏于指导宣传,学生对三方实习协议都是应付差事。其次,校企共管机制无具体措施,监管不到位。学生大部分都以放羊式方式实习,大部分学生都分散在不同的城市或者不同的公司,校内指导老师的指导限于远程网络指导与电话指导,无实质含义。企业内部由于控制人力成本,有的根本无企业指导老师。再次,实习评价指标片面、无实质内涵,评价具有随意性。实习报告是反映学生顶岗实习情况的重要依据,但大部分学校考虑到学生即将毕业,不论实习报告质量如何,只要学生的实习鉴定表上有实习单位的评语和印章,一般都给予通过。

  (三)侵权事件发生之后救济途径不明确,不能有效快速解决
  目前鉴于实习属于教学活动,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另外实习协议的约定也不明确,导致学生救济途径难寻。目前的权益救济途径有:第一,相关劳动部门,主要是劳动监察大队,但由于其更多的只能局限在保护劳动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所以缺少对大学生权益的保护。第二,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职能局限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与大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性不大。第三,公安机关。但是其主要涉及到的是严重威胁大学生人身等方面的情况下才会介入。第四,媒体。但是媒体报道的面毕竟有限,而且也不是事事都可以找到合适的媒体来解决纠纷的。在这几种救济途径中,其实最好的方式就是事先在三方实习协议中约定解决的途径,然后学校直接介入解决,效率高,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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