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改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森 孙锴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检察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凸显。在我国在检察权定位还不明确,尚未达成共识的背景下,如何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的路径进行选择尤为重要,通过实践进行创新,进而推进改革,在我国在今后检察内部机构改革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内部机构设置 检察改革 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内部机构的是其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保障。200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全面部署了之后三年的检察改革工作,推出了检察机关的六大改革措施,在这六项改革措施中,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完成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改革。此次机构改革形成了一个比较健全和完善的,适应当时开展检察工作需要的组织系统和机构设置,并在以后的十余年中基本保持稳定。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为例,从2000年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业务机构基本稳定在十个,即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检察厅。在省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层次来看,其主要业务机构的设置一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构相适应。
  从处于检察工作第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实践来看,其内部机构设置在2000年的这次机构改革后的一个时期基本保持了稳定,然而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在检察工作中原有的机构设置所导致的问题也逐步呈现出来,争议逐步增加,为了适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践,一些地方基层检察院也在根据自身的工作对内部机构设置进行逐步的调整,对现有的业务部门进行重组,优化职权,通过实际工作对检察机构改革进行探索。

  一、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一般设置

  从目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实践来看,一个机构比较健全的基层检察院一般包括如下部门:(1)侦查监督处:负责本院管辖,由区公安分局、国家安全分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的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区公安分局、国家安全分局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2)公诉处: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渎职犯罪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3)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负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矫治帮教等职能。(4)反渎职侵权局: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5)反贪污贿赂局: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6)控告申诉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本院管辖的其它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7)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已经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8)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担发生在监狱、劳改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监督有无事故隐患,有无该立案不立案,有无违法羁押、超期羁押、久押未决,有无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9)驻所检察室:负责对辖区内看守所、拘留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担发生在看守所、拘留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又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通过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业务部门设置对比来看,除去一些由于级别而导致的部门差异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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