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构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吕影 时间:2013-06-03
  (二)加大财政支持以提高资金保障度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养老制度应是所有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视与制度歧视。所以,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理应承担责任;相应地,国家财政理应承担相应的支出。
  首先,国家财政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预算支出安排。要把握财政投入重点。中央财政应当向中西部地区、以及相对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黑龙江省财政在确保省级支农资金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新增财力的支出应当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倾斜,建立各级财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资金。通过加大对下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力和各地自主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问题的能力;并通过运用补贴、贴息、税收优惠等手段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建立起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奖补结合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其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善于运用财政政策,积极探索利用补助、奖励、贴息、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把资金投入养老保险上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资主体多元化。最后,调动县乡政府主体地位的积极性。地、市财政部门要利用财政政策和相应的资金扶持,发挥县、乡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挖掘自身潜在的人、财、物力,杜绝资源使用中存在的浪费。
  (三)完善工作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基层农保机构建设与农保业务的开展有着重要的关联性,基层农保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强硬,经办经费充足,农保业务的开展就相对要顺畅一些,反之亦然。而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将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制度创新和实施机制的完善上,对基层农保机构的建设关注度稍显不足,这将无疑成为制约新型农保试点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一是扩大并完善县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县级政府应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按照“工作、场地、制度、人员、机构、经费”六个到位要求,落实县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二是完善乡镇社会保障管理平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重心要下移,将社会保险工作平台延伸到乡镇,健全县、乡(镇)农保服务网络。乡镇应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确定专职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三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的全部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不从基金里面提取管理费。四是抓好业务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思想教育和系统的业务培训,巩固和提高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有可靠的人才保证。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新农保政策的民众知晓度
  任何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否则就难以长久,而民众认同的内在基础是意识的接受或心理上的认同,新农保政策也不例外。所以政府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和舆论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效果。总之,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要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参加新农保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使广大农村居民从思想上达成共识,在行动上积极参与,变被动为主动,由政府引导转变为自觉投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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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陈淑君.黑龙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状况分析研究[J].理论探讨,2009,(5):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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