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统计公信力受统计行为影响的原因分析及建议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晓亮 时间:2014-06-01

[摘 要]本文从统计行为的角度分析导致我国统计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对策,使官方、社会和个体三个层次的统计行为主体回归统计的基本职能,还以统计数据的真实面目。
  [关键词]统计行为;统计公信力;建议对策

  统计是反映国计民生的重要工具,是社会各方面信息需求的主要来源。高度的统计公信力不仅有利于政府准确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正确的宏观政策方针,也有利于微观经济体掌握市场、行业和自身的经营环境,及时调整经营目标方向。相反,较低的公信力是社会各方面信用透支的表现,不仅导致政府容易制定出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不相符的宏观政策,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施政能力;而且不正确的宏观政策也会反作用于社会各方面,会逐步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因此,提高统计公信力,对国家、社会甚至个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公信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计行为是否端正。目前,中国作为世界重要经济体之一,发布的统计信息牵动着全世界的目光,然而质疑之声也纷至沓来,这种局面的发生主要是我国统计行为存在的弊端导致了统计公信力的缺失。
  
  1 导致我国统计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第一,官方统计行为的弊端。官方统计就是政府统计,既包括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的综合统计,也包括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的部门统计。高速发展的中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格局、极不平衡的区域经济等社会发展格局,诱发出我国官方统计行为影响统计公信力的具体矛盾。
  (1)管理体制制约统计行为的独立性。200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独立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但没有实质改变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制约统计行为独立性的状态。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布等职能依然倚仗地方各个统计部门,这些统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机构的领导,在经费、人事等方面又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这样为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创造了条件,干预事件也屡见不鲜。
  (2)政绩考核侵蚀统计行为的独立性。官方统计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提供有关社会经济、科学文化发展等方面的信息,为制定行之有效的宏观发展规划服务的。但长期以来,我国官方统计服务多以“官方”为重,缺乏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为中小经济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服务意识。各级政府以“国内生产总值”、“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等指标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政绩考核逐步演变成“数据考核”,这样为行政干预统计数据营造了动机。某些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指使统计机构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某些地方和单位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按计划报数”,官方统计行为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
  (3)统计指标体系难调和,部门间利益难平衡。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都设置了内容丰富的统计指标体系,但体系之间一方面普遍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条块分割不匹配、信息资源重复浪费等现象;另一方面缺乏对新领域、新事物的统计洞察力,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反应滞后,无法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现状,加上出于各自政治影响力的考虑,官方统计数据“打架”现象屡有发生,官方统计公信力自然受到影响。
  (4)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较弱。2010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修订,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我国统计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但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又暴露出来。一是我国社会监督的力量小、渠道少,且缺乏对监督举报者的保护机制,问题发现的效果较差。二是统计失信问题的发现实际上主要依赖政府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然而受到经济、时间、精力、理性、责任心等条件约束,监督部门并不总能及时、准确且完全地了解统计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惩罚的成本概率就会降低。甚至当上下级政府联合对统计数据进行干预时,由于监督部门无法完全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之外,监督检查举步维艰。三是我国统计部门人员配备相对较少,面对数量众多、形形色色的统计调查对象,要依靠执法检查提高数据质量显得势单力薄。四是《统计法》中描述的虚报、伪造和篡改这三种重要违法行为,从词语解释的角度分析是含有主观刻意的意思,但主观刻意在现实检查中难以界定和取证。
  第二,社会统计行为的缺陷。我国的社会统计还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社会统计的各个组成单位对自身统计权利和义务的认识还不够,制约着统计工作的发展,也影响着统计数据质量,是导致我国统计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因素。
  (1)社会统计行为意识淡薄,氛围不和谐。我国社会统计的客体多指企业、居民等微观经济体,他们是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重要信息承载者,他们的统计行为极大地影响着统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目前,我国的微观经济体的统计行为意识比较淡薄,容易产生抵触消极情绪,特别在统计调查中涉及“销售”、“利润”和“收入”等敏感指标时,往往为了利益驱使或者隐私问题采取虚报、瞒报等统计造假行为,数据质量可想而知,整个社会统计的环境氛围也受到影响。
  (2)低社会化程度的社会统计未能成为我国统计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统计主体主要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开展统计行为的单位,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信息咨询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覆盖、高密度、高水准的社会统计有利于推动统计方法的创新和提高,有利于发掘社会信息来源的采集渠道,有利于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水平,有利于树立整个社会对统计工作的正确观念,有利于监督、督促官方统计行为。在我国,此类统计调查服务机构相对较少、层次较低,社会影响力不高,只能满足少数特定群体的信息需求,还不能成为政府统计的重要参考来源和有效补充。
  第三,个体统计行为的诱惑。个体是官方统计和社会统计的具体执行者,个体的统计行为犹如溪流汇集成江海之势汇总成官方统计和社会统计,是数据质量、公信力强弱的终极影响者。因此,分析影响个体统计行为因素至关重要。
  (1)个体统计缺乏公平感。长期以来,我国统计人员不被重视,还不如“账房先生”,他们的辛勤劳动不为他人所承认。一方面,统计人员提供不实统计信息害怕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另一方面,遵章守法、秉公办事、如实提供统计信息又不为部分领导理解,这种两难的境地使个体统计行为失去“公平”。
  (2)个体统计目标价值易被动摇。虽然绩效不是统计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实现统计目标的唯一追求,但它仍可满足统计个体的许多需要。当绩效与统计客观性发生冲突时,统计人员的行为天平往往倾斜于绩效一方,这就导致统计人员在心理上对能否真正完成统计目标产生怀疑,最终使统计行为呆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