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构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吕影 时间:2013-06-03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全面推展开,为全国范围的农民重新绘制了新的养老蓝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新农保在彻底解决农村养老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其发展任重而道远。为此,分析阐述了黑龙江省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完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政策衔接;财政补贴
 
  2009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决定启动黑龙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家正式批准的黑龙江省14个县(市、区)展开,并准备逐步在全省推行。截至2010年2月9日,全省14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共有27.028 3万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领到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金,还有3.421 7万试点地区农民因没有农村户籍、没有第二代身份证、户在人不在以及联系不上等,没有发放基础养老金,待进一步核实后再做补发工作。截至2010年4月12日,全省14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共有164.064 9万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参保。可见,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尽管有了良好的起步,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当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相关保障的衔接政策。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都没有出台。黑龙江省对于以上问题的处理也只是自行探索,主要还在等待中央政策文件出台。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农民的参保热情,其结果是导致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方案。
  (二)中青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目前,参保对象积极性最高的是补缴保费就能享受待遇的60岁以上人员,45岁以下的适龄参保人员持观望态度的较多。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主要依靠家庭养老解决,家庭养老占了绝对主导地位。究其原因,第一,45岁以下的农民年富力强,还没有过多想到养老问题,因而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关心;第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将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再长,基础养老金也还是55元,中青年农民觉得不划算;第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如果个人账户每年交纳100元,连续缴纳15年,农民年满60岁后,每月个人账户才能领到15元左右,加上最低55元的基本养老金,这样,农民每月才能领到70元的养老金。从黑龙江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分析,出现了年龄越小,参保率越低的状况。
  (三)县级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难以稳定
  按照政策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这种缴费方式,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中要有财政的资金支持。从试点的实际状况看,资金缺乏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构建中的核心问题。在筹资机制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方分担的原则,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的责任。但在少数试点地区,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主要表现在中央、省级基本投入,县级财政的补贴没有到位。从目前的体制看,黑龙江部分县级政府,存在严重的财政困难。县乡财政多维持在“吃饭”的水平上,用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等“办事”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对新农保的补贴力度小,且资金来源不稳定。
  (四)经办工作机构不健全
  一是县级经办机构编制不足。新农保受益对象为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需要深入千家万户开展工作,而目前县级经办机构编制不足,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办力量不适应当前工作需求。主要体现在县、镇、村经办力量严重不足,经办网络还未有效建立。由于新增编制未到位,各县农保局为确保工作运转借用人员达8人之多;所有乡镇均采取从其他站、所或大学生村官中抽调的办法来开展“新农保”工作。而具体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只有6个人员编制,平均每人要负责10万农民的参保工作,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二是乡镇经办人员不固定。一些地方乡镇社保人员匮乏,负责经办的人员稳定性差、工作变动频繁,不利于新农保试点的开展。三是工作经费保障缺乏长远规划。各试点县只安排了新农保启动专项经费,对以后的工作经费缺乏长远规划。
  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
  (一)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方案
  为更好的解决新农保与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问题,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制定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和转移接续办法。二是探索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尽早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新格局。三是尽快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在《指导意见》中提及的制度间的衔接与转换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讨论出台正式政策,以确保制度间转换的规范化,维护转换制度者的利益,尽可能减少其因制度衔接转换而出现的损失。从目前各试点地方出台的细则看,制度衔接与转化地方化色彩较浓,不利于跨地区转接。因此,建议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衔接与转换机制,保障各制度间的平稳衔接与过渡,并促进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