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三项奠基性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5-26
                         作者:郭建昌 张秀岩 金盛红


  论文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津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居民养老保津制度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会保津体制作保证,如果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得不到保津,中国的社会保津制度就很难称得上完善。在本文中笔者着重探讨了农村最低生活保津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农村居民养老保津制度,通过对这三项制度的构建基本就构建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作保证,如果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得不到保障,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很难称得上完善。因此,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应尽快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靠”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其构建的重点。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家庭人均收人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补助的制度、是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主要措施,在

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存在生活困难甚至不具备维持生存条件的情况。特别是这些地区的老年人,他们的养老保障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欠发达地区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解决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们可以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由省一级政府的社会保障机构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地方可以根据省定标准结合地方实际确定自己的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在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要注意合理、科学的原则。若这条保障线过高,一方面地方财政可能会承受不起,另一方面可能造成最低生活保障养懒人的情况出现,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如果保障线过低,就不能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目前的现实生存问题。国际和国内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较多,但笔者建议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45%左右作为各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比较适宜。这是由于一方面通过对表(A)的分析可知:近几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人逐年增长,表示食物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的恩格尔系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且逐渐向40%逼近,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统计的数据比较科学、准确,在各地统计上报的基础上,又经各农调队矫正,比较接近实际水平。n1如河南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45%为1149元,按12个月平均则为95.8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要。
    关于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我们可以把它可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形式: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人低于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同时强调要确保社会保障金按时足额的发放,保障金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原则上做到按月足额发放。当然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为关键的是建立稳定的最低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居民低保资金应该由各级政府列人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村级原则上不负担,对于相对困难的县(市),省财政可给予适当的补助,必要时可有国家给以补贴。
    二、建立符合农村杜会经济发展特点的合作医疗制度
    在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合作医疗制度方面,各地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积极实践,摸索经验,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人手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在于加强宣传力度解决农村居民的思想顾虑并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强制实行。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机构自身的管理而使农村合作医疗走向正常的轨道。
   其一,加强宣传晓之以“利”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和集体经济的扶持下,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按照自愿、适度与受益的原则,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建立的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为防止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我们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宜传动员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方针,增加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发展合作医疗,完善县、乡、村三级合作医疗体系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克服“变相摊派”和“等待农村居民自愿’,的思想,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的宜传、组织动员工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共同抵御疾病风险,逐步形成以村合作医疗组织为基础,乡镇合作医疗组织为重点,一定范围(如大病及康复医疗合作)的县市联合的多级合作医疗组织体系。逐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化程度,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合作医疗的互助互济功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