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业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领域中的实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詹洁  时间:2013-05-26
    (三)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专业经营的优势
    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险种之一,各公司在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的经验,有国家专门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督,确保了失地农民在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之后的资金安全和按合同要求给付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专门的精算人才,商业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培养了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精业务的专业化队伍,这对于减轻政府管理成本、减少政府安置压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实现了局部补偿到终身补偿的转变,结束了失地农民“种田田不足,就业无岗位,养老无能力”的历史,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维护失地农民基本权利、促进广西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保险业的参与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地向农村覆盖,增强社会保障调节功能
    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推行多年,而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却长期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其原因主要局限于国家财力。通过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他们提供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对今后在国家财力逐年好转的情况下,逐步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纳人社会保障体系中去,以此实现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
    四、保险业参与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想
      (一)将“先征用,再补偿、轻安里”的指导思想转变为“先保障,再补偿,重就业”
    第一,有关部门在征地前必须首先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落实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明确一次性通过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办理不低于15-20年的基本养老保障。
    第二,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确立后,征地单位可以参照基本社会保障的标准从安置补偿费中给予失地农民不低于24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偿,以扶持农转非后失地农民从不适应向适应阶段的过渡。
    第三,对农转非后失去土地的农民纳人城镇就业、社会保障体系中,相关部门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顺利渡过不适应期,实现就业。
    (二)突出“五个坚持”,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的缺位是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没有保障的重要原因。为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五个坚持”为基本原则,即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社会基本保障与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坚持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建立多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三)创新思路,出台适合失地农民投保的养老保险产品
    目前,保险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需要的产品不多,可选择性不强,这对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是非常不利的。为此,保险业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首先必须在产品创新上下功夫,在深人调查的基础上,采集大量的数据,对农民失地保险的交费能力、交费的持续性、死亡率、市场的差异化等因素进行研究,在险种设计上实现创新。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由政府补贴为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还是第一次。由于中国城镇化建设,导致农民失去土地,而政策设计的缺陷致使资金缺乏并造成了农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因此,保险业要站在历史的高度,承担起社会赋予的责任,协助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参照其他地区成功的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影响力,提高农民参加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让每一个农民都能切实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保险公司能够办好农民失地养老保险的信心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