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再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曦  时间:2013-02-15
    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价值的创造和使用价值的创造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商品的生产不仅是价值的创造,而且是包括使用价值在内的财富创造。创造价值的劳动过程不是孤立进行的,它必须同整个财富创造过程结合进行。价值创造只与劳动有关,而财富的创造与各种生产要素有关。财富的创造需要劳动和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信息,等等。马克思在批评拉萨尔派的“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观点时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因此,可以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缺少其中一项就没有生产的发生。综上所述,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尽管不创造价值,但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为社会财富的创造作出了贡献,它们通过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间接影响价值量的变化。
  四、对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认识
    按照马克思当时的设想,按劳分配的实现是以消灭私有制为前提的。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重要特征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在多种所有制中,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特点就决定了我们的分配制度首先要体现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同时又要反映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分配过程也就是各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实现过程。劳动只是多种生产要素中的一个要素。价值固然是劳动创造的,但是劳动要创造价值,必须借助其他要素的投人,共同构成劳动过程。这些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对价值创造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因此也要参加分配。投资者以资本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取得平均利润,这是合理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动能创造高倍价值,他们以此参与收人分配,获得高额报酬,也是合理的;私营企业主经营管理企业的活动也是一种劳动,而且是复杂的脑力劳动,他们的收人中应该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收人,其收人的高低则是由劳动的复杂程度和承担的风险所决定的。在拥有资本以后,在私营企业主的收人构成中也有一部分来自于资本收人。根据生产要素分配理论,这一部分收人也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对于私营企业家,我们在承认其资本家身份的同时,应确认他们的经营管理也是一种劳动。马克思曾经指出在资本家的“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这种与剥削者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人产品价值的劳动”。可见,价值创造与创造价值的主体是没有关系的。只承认工人的劳动创造价值而否定资本家的劳动创造的价值,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只要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的活劳动就创造价值。在我国现阶段,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收人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这种分配方式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有利于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把分散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动员起来,投人现代化建设,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实践在发展,马克思主义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不是凝固不变的教条,而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和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进一步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对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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