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增长极理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经济落后地区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忻华强 朱伟东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健词:增长极理论 区城经济 产业集群
  论文摘要:增长极理论作为一种发展理论,用来指导区城经济的发展有其严格的条件很设。当前中国经济落后地区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也就不能用增长极理论来指导这些落后地区的区城发展。文章认为,为使我国更快地实现全面小康,实行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并重战略,培育区城产业集群,这是各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发展区城经济的有效途径。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东、中、西部经济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形成若干各具特色的经济区和经济带,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当前,如何通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区,并以此带动区域经济整体推进,实现共同发展,许多地方政府仍把“增长极”理论作为制订区域发展计划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方法积极加以实施。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各地区经济基础各不相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如果不加区别、千篇一律地套用增长极模型来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但不具有操作性,而且很可能使区域开发走上歧路。特别是对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讲,不能盲目寄希望于通过确立“极化”效应来实现经济腾飞,应该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积极实施发展战略,逐步提高区域竞争力,缩小区域之间的差异,并最终实现全面小康。
  一、增长极理论的基本范畴和主要特点
    增长极的概念,是由法国经济学家佛朗索瓦·佩鲁( Francois Perroux)于1955年发表在《经济学季刊》上的一篇题为“经济空间:理论与应用”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佩鲁认为空间是一种“受力场”,经济空间与一般的地理空间完全不同,经济空间是“存在于经济要素之间的关系”。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增长并非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它以不同的强度首先出现在一些增长点或增长极上,然后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同的最终影响。”按照佩鲁的观点,济的长主要是因为技术的进步和创新,而创新并不是在所有产业均衡推进,总是倾向于集中在一些特殊的企业。由于这些企业是主要的创新源,因此它的产值增长大大高于工业产值和国民经济产值的平均速度。当这种产业增加其产出(或增加购买生产性服务)时,对其他产业具有极强的连锁效应和推动效应,能带动其他产业(或投人)的增长,这种产业就是推进型产业(Propulsive Industry ),或称之为增长诱导单元( Growth-Inducing Unit ),即增长极,而受增长极影响的其他产业就是被推进型产业。佩鲁认为,这种推进型产业和被推进型产业通过经济联系建立起非竞争的“产业联合体”,通过产业间向前、向后的连锁反应,从区域间的不均衡发展到最终实现区域的均衡发展。
    分析佩鲁的增长极理论,我们发现这是一种发展的理论,并不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组织模式,它和赫希曼、缪尔达尔等提出的“涓滴效应”、“极化效应”和“回流效应”、“扩散效应”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长极是一个抽象的纯经济概念,与地理空间无关。增长极理论作为一种发展的理论是没有经过严格逻辑证明的,它在怎样确定推动型产业和适宜发展增长极的地点、增长极对其他产业或其他地区扩散经济效果的机理分析、增长极带动其他地区发展的动力解释等方面都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佩鲁所认为的增长极经济空间是“存在于经济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具有全球性的,与一般意义上的中心与外围的地域集聚、扩散并不一致。而他所认为通过增长极能使整个区域得到发展的“通道”,并非是人们所熟悉的空间上的运输路线、通讯设备等外部性设施,而是特指经济的内在联系。
    2.增长极理论强调了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因是技术进步或创新,而创新一定集中于一些特定的产业(推进型企业)。佩鲁进一步发展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认为“熊彼特片面注重私人厂商的作用,特别是大型私营厂商的作用。但是当局和他们的首创精神以及较小的、为适用于当地情况所作的创新也同样重要,不容忽视”。在佩鲁看来,最具有创新性的经济活动必定发生于大的经济单元中,这种经济单元往往也就是推进型产业。增长极既是创新的发源地,又是扩散源,因此短期垄断不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正常现象,极化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要通过积极培育增长极来带动整个区域的发展。
    3.增长极理论强调“产业联合体”。联合体中的每一个体相互间既是供应者又是消费者,存在着支配和联系的关系。一方面,推进型产业的成长和创新速度要比其外界快得多,处于产业联合体中占支配的地位,能够完全实现规模经济,在自身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推动支配产业的发展,最终带动整个区域的发展;另一方面,推进型产业的成长可以通过产业之间前向连镇、后向连锁以及旁侧的联系,把经济增长扩散到各个企业或各个地区,最终达到收人分配的均衡,正因如此,佩鲁主张政府要对推进型产业进行投资,保证其绝对的支配地位。
  二、用增长极理论指导经济落后区域发展的陷阱
    自佩鲁提出增长极理论以来,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它应用到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之中,但效果其实很不理想。比如意大利南部的开发计划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在1957一1966年期间,意大利为了解决南贫北富的地区二元结构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南部选取4个增长极典型区,建立了钢铁、石油化工、机械、金融加工、电机等“推进型”产业,还配置了与此相联系的一大批小企业,然而由于增长极自身的一些缺陷和运用不当等多种原因,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在我国,增长极理论也曾广泛被各地方政府作为振兴区域经济的法宝而加以积极实践,但总的看来,成功者寥寥(东部沿海不少地区取得的成功,其实是实施了“综合改良”后的增长极理论,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在此不加展开和讨论)。比如宁夏西吉县政府曾经以增长极理论来制定区域发展计划,希望通过大力扶植和创建豌豆、土豆、畜产品加工等“推进型”企业,形成“产业联合体”,然后利用这些产业向前、向后的连锁来解决就业问题,带动全县的经济增长。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还是无法实现县政府的意图。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增长极理论在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实践中的不成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反思:
    1.理论自身的不完整性。作为一种开创性的发展理论,可以说增长极理论是没有经过严格的逻辑证明的。佩鲁及其追随者在提出“增长极”概念的基础上,没有进一步将该理论系统化、模型化,以至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怎样来确定推动型产业和适宜发展增长极的地点,推动型产业的支配效应即集聚经济的正负效应表现如何,增长极理论自身的数量、规模、内部产业结构等一系列技术性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如何解决。所有这些理论的缺失,都将导致实践的无法落实。因此,当经济落后地区从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简单地将增长极理论作为指导区域经济发展的组织模式,其实践肯定会出现问题,有的甚至是从一开始就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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