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实践变迁与理论演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德发 时间:2013-02-15
  2.规制俘虏理论 
  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完全相反,规制俘虏理论认为,规制的提供正适应了产业对规制的需求(即立法者被规制中的产业所控制和俘获),而且规制机构也逐渐被产业所控制(即规制者被产业所俘虏)。规制俘虏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规制机构对某个产业的规制实际是被这个产业所“俘虏”,其提高了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从规制的历史经验来看,规制是朝着有利于生产者的趋势发展的,规制提高了产业内厂商的利润,经验证据导致规制俘虏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格雷通过研究得出,原本为公共利益服务设计的程序被私人利益集团破坏了,规制当局被利益集团收买和控制。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规制降低了竞争者数量,提高了价格,尽管有许多证据支持规制俘虏理论,使之显得比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更具说服力,但仍有一些经验规则与之相矛盾。规制俘虏理论更像是一个“规制有利于生产者”的假设,原因在于,它没有揭示规制机构和被规制企业的相互影响,没有将规制程序看做是政府机构与企业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没有回答为何受规制的产业是唯一能影响规制机构的产业,规制也无法控制规制的结果等问题。 
  3.规制经济理论 
  理论分析与规制实践表明:规制与市场失灵的存在不完全相关,而且规制也不完全是支持生产者。无论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还是规制俘虏理论,它们仅是一种假设和一种陈述。1971年,施蒂格勒发表《经济规制论》,首次尝试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标准分析方法来分析规制的产生,开创了规制经济理论。它从一套假设前提出发来论述假设符合逻辑推理,解释了规制活动的实践过程,它的重要之处在于将政治行为纳入到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内。佩尔兹曼(1976)和贝克尔(1983)在施蒂格勒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规制经济理论。 
  4.激励性规制理论 
  激励性规制理论,又称新规制经济学。由于规制产生的企业内部低效率,规制机构和被规制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规制失灵引起经济学家对政府规制的重新思考。在许多情况下,平均成本下降的自然垄断产业中仍有规制的必要性,为对继续保留的规制进行改革,洛伯和马盖特于1979年提出激励性规制方案,包括能给被规制企业提供经营刺激、诱导垄断者去实施某种行动、以达到某个规制目的的规制政策,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区域间竞争、特许投标制、价格上限规制、社会契约制等。 
  传统规制经济学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信息完全(包括信息对称)的假设被修正,规制问题被置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分析的框架内,从而形成激励性规制理论。与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不同,它不是着眼于“为什么会产生规制”,而是着眼于“应该如何规制”,是一种将激励机制引入规制之中的理论方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规制中的效率。激励性规制理论使西方规制经济学向前迈出关键性的一步,并逐渐融入主流经济学,成为当代经济学中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激励性规制理论认为有必要制定一套减少或阻止规制机构被俘获的激励机制,因为利益集团企图影响政治决策的动机源于在规制中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当利益集团切身利益大于或等于用作俘获规制机构的成本时,利益集团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就会发生。这一理论为提高规制效率、降低规制成本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和改革路径,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政府规制改革。 
  激励性规制理论的缺陷也是明显存在的:一是从理论上看,由于保证和提高质量的成本由企业负责承担,企业就有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激励,但国外的研究表明,在实践上激励性规制对服务质量的影响是复杂的,某些方面质量提高,某些方面质量降低,所以这一结论不确定。二是由于环境的变化,价格上限的确定往往较困难,企业降低成本带来的利益改变,使政府往往在规制周期的中途修改规则,这使政府执行规制合约的承诺可信性降低,并会产生棘轮效应,因此它要求政府规制机构具有较强的规制承诺,但是由于高能激励信息租的存在,它更可能产生规制俘获和规制剥夺问题。三是激励性规制对接入定价和互联互通业务影响方面,虽然基于价格上限的激励性定价降低了在位者通过接入价格排除进入的可能性,但是在位者会抵制进入者对规模经济的分享。 
  四、西方规制理论的述评与规制理论演变的趋势 
  检视20世纪以来的西方政府规制研究历程,在经历了“市场失灵与政府矫正措施、规制政策效果、规制政策的政治原因、政府规制的放松”等四次主题转换,先后形成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政府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和激励性规制理论等流派。伴随着世界各国先后进行的垄断产业规制改革,以及自然垄断理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放松规制的思想渐渐深入人心,因此也成为垄断行业政府规制改革的中心话题。 
  目前西方国家自然垄断政府规制方式趋向于激励性,次要的趋势是放松规制。然而,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目标是永恒不变的,即如何通过有效的政府规制,摆脱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不可兼得的马歇尔困境,在规制与竞争的互动平衡中寻求一个均衡点,将是一个不变的硬道理。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垄断行业激励性规制与放松规制的融合已初见端倪,放松规制并不是要放弃规制或不规制,而是要求规制的手段更加去行政化,更多地采用经济性制度的规制手段以达到最大化激励的目的,最终实现垄断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公共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总之,放松规制理念与激励性规制手段的结合将是未来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理论演进的必然方向。 

  参考文献: 
  [1]施蒂格勒.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4]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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