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创新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年志远 杜恒 时间:2014-06-01
  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创新

  论文摘要:与全国相比,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明显滞后,主要表现在:分享安排时间滞后、分享安排形式滞后和分享安排方式滞后。因此,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必须创新。
  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是指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归属性控制权(归属性控制权指内涵随归属主体不同而不同的控制权。当其归属股东时,指股东控制权;当其归属经营者时,指经营者控制权;当其归属生产者时,指生产者控制权;当其归属债权人时,指债权人控制权)在各级政府、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
  一、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状况
  从建国至今,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经历了一个由政府独享,到政府、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的过程。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安排,可划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前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改革开放前,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是通过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和归属性控制权分享安排实现的。
  1.改革开放前吉林省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吉林省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经历了独享到分享过程。1950年至1952年、1969年至1977年,吉林省国有企业同全国国有企业一样,先后实行两次企业利润全额上缴制度(统收统支),政府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由于这两个时期的客观经济环境不同,所以取得的效果有很大差别。20世纪50年代初,政府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筹集了急需的建设资金,为国民经济恢复做出了积极贡献。虽然政府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影响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但由于当时正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所以影响并不明显;20世纪60年代后期,国民经济已处于良性发展状态,这时国有企业利润全部上缴政府,必然会影响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此时,政府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是弊大于利。这样,在国家各种企业剩余索取权制度的规范下,吉林省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实行政府、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国家对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的制度供给主要有: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利改税制度、承包制度、税利分流制度和公司制度等。
  2.改革开放前吉林省国有企业归属性控制权分享安排。改革开放前,吉林省国有企业归属性控制权安排完全受政治因素所左右,经常随着政治任务和政治目标的变化而调整。因此,政府几乎独享国有企业归属性控制权。国有企业只是按政府决策组织生产的一个部门,不是自主经营的主体。这一时期,从本质上说,政府独享了企业归属性控制权。
  (二)改革开放后吉林省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
  1.改革开放后吉林省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改革开放后,吉林省国有企业开始试行多种剩余索取权分享形式,主要经历了利润、承包费、租金和股利,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分享形式主要是奖金。、由于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分享政策,所以各地国有企业经营者分享的剩余索取权的形式也不相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2004年,吉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分享的企业剩余索取权开始规范。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政府按出资额分享企业剩余;经营者以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正在制定中)的形式分享企业剩余。

  2.改革开放后吉林省国有企业归属性控制权分享安排。改革开放后,吉林省国有企业归属性控制权开始向分享方向发展。吉林省国有企业分为两类,即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公司制国有企业。非公司制国有企业依据《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厂长或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行使企业经营权;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事项决策和经营者选择等权利;国有企业生产者享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的权力。公司制国有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归属性控制权分享安排,由《公司法》规定。但在实践中,吉林省公司制国有企业并没落实《公司法》中由公司董事会选择聘任企业经营者的规定,而是由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以行政方式选择聘任。吉林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独立董事,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