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毛笠 龙曼 时间:2014-06-01
   ⑥忽视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为了维护职工权益,强化职工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监事会中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实践中,公司或者工会提名选举的职工监事,存在内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难以发挥职工监事的作用。公司立法对职工监事因行使监督权可能受到利益侵害未给予应有的法律保障,职工的利益不能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得到保护。
    ⑦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为:银行等作为债或者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非常有限;经理市场不成熟。
  3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实践表明,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司治理模式,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有企业实践,逐步形成适应性强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
    ①对传统的国有产权进行根本改革,建立新的产权制度。首先是稀释股权,在不失去控制力的前提下,通过国有股权分配的方式间接进人资本市场,降低国有股权的比重。其次是国家授权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国有股委托其持有,改变过去股权集中、凝滞现象,国有资产营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是没有行政隶属的市场主体。
    ②建立多元的股权结构约束。通过股份制改造,在股权结构中引进除国家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建立股东之间的制衡关系,特别是利用股东之间的利益竞争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③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明确董事会的职责,防止公司出现多个决策中心。董事长与经理分设,建立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制约董事长的“一长制”。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责权利相互制衡的机制以及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董事代表股东利益。
    ④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仁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具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职权以及监督的程序和规范、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监事会成员结构,适当增加外部监事,使监事会更具独立性。加强对监事成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素质,保证监事会的监督治理技能正常运转。
    ⑤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我国国有企业应该建立一套根据公司经营效果决定经理人员报酬的激励制度。同时,应当建立对经理认员实行聘任制为主的市场约束制度,通过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约束,使经理人员既有动力和机遇,又有压力和危机,兢兢业业为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工作。
    ⑥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缓和劳资冲突、提高公司组织效率的需要,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重要保证,应当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
    ⑦允许银行介入公司治理结构。我国法律禁止商业银行拥有公司股票和实行银行与证券分离,将其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作为公司债权人的银行,企业应当利用其信息优势,使其介人公司治理。因此,我国应当适时修改上述法律,使商业银行战略性持股得到法律认可,并让银行参与公司治理。
    ⑧限制高管人员兼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制衡,主要通过对人的管理和控制而实现,如果公司的管理层一人身兼数职,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人员高度重合,必然造成监督机制失灵。因此,应当建立层次分明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人员选拔、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