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晓霞 周望 时间:2013-03-28
论文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监督管理 台湾地区 
论文摘要: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为缓解经济金融环境恶化的局面、打破金融业发展的体制瓶颈,台湾地区开始了金融自由化进程。目前台湾地区已成立15家金融控股公司,在台湾规模最大的十家企业中,金融控股公司占据了9个席位。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以内设“防火墙”的形式,实现其资产负债多样化,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和竞争效益,其改革的思路和实践经验对于大陆金融业的未来发展不无借鉴意义。 
     
  一、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概况 
  上世纪90年代,台湾金融业在金融自由化进程的推动下,大力推进金融机构的国际化、规模化和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正式颁布,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截至2009年9月30日,台湾地区共有金融控股公司15家,总资产达到26.7万亿元新台币,净资产达1.86万亿元新台币,分别占到了2009年台湾GDP的213%和14.8%。15家金融控股公司共有89家子公司,其中银行15家、保险公司9家、证券商17家。金控公司成立以来,其营运绩效日益显现。在台湾规模最大的十家企业中,金融控股公司占到了其中的9家,而在金控公司下设立的子公司,其经营绩效远好于非金控公司的独立金融机构。 
  截至2009年底,台湾地区共有本地一般银行37家,金控公司所拥有银行数量占总数的40.5%,15家银行资产占到37家银行的65.39%,负债占比65.20%,利润占比66.18%。在台湾资产规模、负债规模、利润排名前十名的银行中,有8家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规模、负债规模排名第一的台湾银行,利润排名第一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均为金融控股公司所属子公司。从保险业的发展看,台湾保险业集团化的程度较高,以富邦和国泰两家大型产险和寿险公司为核心的金控集团,无论在资产规模、业务完备性和营销功能在同业中都名列前茅。保险业较高的集团化程度是与台湾高龄化的社会环境紧密相关的,同时台湾保险业开放的时间较早,在发展上有了较深的历史积淀。从证券业的发展看,每股收益排名前4的证券商均加入了金融控股公司。但从整个证券业的发展角度看,由于台湾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较晚,以证券为核心业务的金控公司整体资产规模较小,实力偏弱。 
  总体上,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整合了岛内分散的金融资源和分割的金融市场,体现了股权集中化、组织大型化、经营多元化、管理弹性化的优势,它们通过优化各子公司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品质来追求整体经营的绩效,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二、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一)运作模式:均为纯粹控股公司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条第1项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确保其子公司业务之健全经营,其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可见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主要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决策,并通过股权投资活动加以实现,集团公司的具体金融业务由各子公司分别承担。这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提高整体效益、防范风险传递、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公司内部利益冲突等优势,因此成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 
  台湾地区选择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有其自身理由。首先,在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前,台湾各金融机构已受各自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如果同意金融机构既经营业务又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身份,则监管机构在制定政策、实行监管上需要同时考虑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规范,容易产生摩擦和冲突。其次,如果金融控股公司从事某一具体金融业务,则母公司难以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整合集团资源,同时母公司经营金融业务也可能发生经营危机并危害子公司利益。 
  (二)发展模式:以某一核心企业为主体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持有多种类型的子公司:一是核心金融机构,核心金融机构是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框架,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二是金融相关事业,除核心金融机构外,其他经营金融相关业务机构,如期货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创业投资事业等。 
  台湾地区每家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以某一核心企业为主体,再结合其他金融相关事业和创业投资,例如国泰金控以国泰人寿为核心,台湾金控以台湾银行为核心。15家金控公司分别以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为核心企业的分别有9家、3家、3家。这些公司在较大规模资产支持下,围绕其核心业务整合其他金融资源,利用其业务平台,通过共同行销、共享信息资源或共用营业设备、营业场所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有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的相关业务,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发挥了良好的协同效应。 
  (三)监管模式:实行一元化监管 
  台湾地区于2004年7月1日公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其金融监管体制由多元监管模式转向一元化监管模式,从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逐渐构建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模式。在整个监管构架中,以台湾行政当局隶属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最高监管机构,将台湾财政主管部门的金融局、证券会、保险司及“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检查处平行移入该委员会,成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局、证券期货局、保险局及检查局实施对口监管,体现了伞式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结合。实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有着三层体系:第一是政府监管;第二是建立防火墙机制,切断风险传递,保障集团整体的安全稳健;第三是建立市场透明机制,通过股东资格审查、大额风险申报等方式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结构合法化,财务业务透明化。台湾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系列改革,赋予了金管会较大的管理职权,逐步实现了金融检查一元化、监管机关一元化、金融管理与货币政策管理的一元化。 
  三、台湾地区金控公司发展的启示 
  (一)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大陆现行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大陆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体制和业务范围,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既无明确禁止性法律条款,也无明确设立性法律条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面临“无法可依”的法律障碍。大陆可以顺应国际发展的潮流,借鉴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经验,在推出完整立法的同时对现有金融法规不断修改和完善,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提供制度支持。 
  首先,要以效率、秩序、安全为基本精神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的内容上,重点应对金融控股公司本身进行定义,要对控股权、相互持股等给予其清晰的法律界定;应从资本和偿付能力的角度,对控股公司内部交易和信息交流、高管人员兼任子公司职务等做出规范。其次,要修订和完善《会计法》、《税收法》等相关配套法律。针对控股公司资本重复计算、虚设交易规避税负等问题,现有的相关法律必须增加并完善规范金融控股公司交易的内容,使这些法律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为了保护正当竞争,防止金融控股集团势力过于集中,也需要制定与金融控股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反垄断法》、《隐私权保护法》、《关联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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