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公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财权分配问题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烨 刘峻 时间:2014-06-01
    论文关键词:非公有制企业 公司治理 财权配里 建议
    论文摘要:非公有制企业要解决财权的合理配置问题,必须在遵循合法性原则、不相容权力必须相互分离原则、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效率优先原则、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称安排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公司治理权配置、提高债权人的地位和对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三大措施,方可收到好的效果。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面临许多公司财务治理问题。企业财权配置不合理,会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时导致公司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财权配置合理与否是影响财务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性因素,对财务治理体系各个部分均具有决定性影响。
  一、非公有制企业财权配里的基本原则
    现代公司财权配置指的是以公司所有权为基础的不同状态下财务控制权和财务收益权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安排。财务控制权是实现财务收益权的重要保证,而财务收益权是安排财务控制权的主要依据。因此,财权配置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财权配置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中都规定了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的基本框架,财权配置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不能违背。
    (二)不相容权力必须相互分离原则
    公司法人财权应设置为监督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并由不同的治理主体享有。在公司财权配置中应使三者相互平衡,如果三者之间出现任何一种失衡情况,都会导致公司财务治理效率下降,甚至是失败。
    (三)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即将公司财务治理主体拥有的财权与相关责任、利益充分联结起来,在财务激励机制的驱动下,使财产权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趋于一致;同时,在财务约束机制的监控下,能够使公司财权运作更为协调顺畅,形成权利主体之间的有效制衡。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在财权配置中,应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兼顾公平。按照效率优先原则,公司财权主要应配置专业的董事会和职业经理层,以保证公司财务运营的效率。同时按照公平原则,公司股东作为投资人,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财权安排上,就表现为股东及由其所组成的股东大会拥有财务收益分配权和重大财务决策权。
    (五)刹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称安排原则
    在“共同治理模式下”,股东作为主要投资者和风险承担者,其应享有主要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企业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相对次要地位,享有外在财务监控权、财务决策参与权以及极为重要的财务“相机治理权”,在非常情况下为保证自身财务利益,接管和控制企业财务,同时享有企业财务“剩余权利”,也从根本上体现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应原则”。

  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财权配置的思路
    (一)多元化的公司治理权配置
    首先是股东的财务治理权。股份公司以股东为其存在条件,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人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保留财务监控权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其对权力的偏好,即权力距离概念、对代理性财务风险的认定范围和程度、内部人实际控制程度等因素。股东的监控职能体现在手脚并用上:根据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行情的了解,决定其在股东大会上对经营者的态度,用手投票通过选举权和表决权向董事会施加压力,通过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参与重大事件的决策,或被选为董事进入董事会参与经营决策和监控;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出售其股票用脚投票,决定自己资本的最终去向,这样实际上是作为资本所有者对资本使用的最终决定权力,相当于作为委托人解雇了原代理人。当难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时,抛售股票一走了之,会导致股票下跌,这样,另外一些股东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力,要求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乃至经理层。其次是银行的财务治理权。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理应加强对所投人资金的公司进行全过程监控:事前对企业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信用评估和审查,并要求企业的流动性符合一定的指标,以避免逆向选择;投人资金后,对企业经营及管理情况的一般性检查,并对其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查,以证明资金是否按计划使用,从而控制道德风险;事后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确认,并对企业财务危机情况进行判断,依据判断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对企业采取校正性或惩罚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