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基于控制权的企业家激励与约束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蹇明 武振业 唐耀华 时间:2014-06-01
  [论文关键词]控制权;企业家;激励;约束
  [论文摘要]控制权为企业家带来了控制权收益,而这种收益正满足了企业家的需要。控制权的配置向企业家倾斜有助于为企业家提供激励从而有利于企业业绩的提高,但是企业家掌握控制权也会有消极的一面。因此,选择合适的约束机制对企业家的行为进行约束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家的激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般认为,报酬机制、声誉机制、竞争机制等对企业家发挥着好的激励约束作用。但是,控制权机制也对企业家有很好的激励约束效果.遗憾的是长期被人们所忽视。只注重货币收人,而不注重与控制权相联系的非货币的“个人好处”是传统的研究激励问题模型的不足之一(钱颖一,1996)。黄群慧(2000)也认为经济学很少把控制权作为企业家的一种激励因素进行研究,更多的是关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企业家控制权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制衡。本文针对这种研究不足就控制权及其对企业家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做深人的探讨。
  一、企业家的需要及效用结构
    1.企业家的需要。企业家之所以成为企业家,是因为他们具有特殊的人力资本,特殊的意思就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不管是先天具有还是后天投资积累而成,它与大多数人的人力资本不尽相同。这种人力资本使企业家具有较一般人更容易或者在短期内获得初生性需要和次生性的需要,同时使企业家有能力有信心生成对成就和权力的需要。于是,企业家的需要与普通人的需要的结构和强度具有较大区别。
    为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企业家需要的特点及其激励的意义所在:(1)企业家的需要与普通人的需要同样具有多样性。企业家的需要不仅仅只有自我实现的需要,在企业家的需要结构中依然包括初生性需要、次生性需要。这是因为低级的需要是人们最为起码的需要,是人们生存、发展、延续生命必不可少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企业家的需要不仅包括物质、金钱,还包括非物质的报酬,比如声誉、地位、指挥人的感觉等。这为我们研究企业家激励机制的多样性提供了理论支持。

    (2)企业家的需要是高层次的需要。相对于普通人来说企业家具有特殊的人力资本,在社会竞争中具有较其他人更大的优势,因而低层次的需要容易得到快速的较高质量的满足。初生性需要和次生性需要已经不是企业家关注的重点,企业家的需要主要集中于对权力、成就的需要。(3)权力需要在企业家需要结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分量。如果不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家比较,在中国国民收人和人均财富低下的条件下,企业家也可算得上富裕阶层了。因此,企业家具有相当强烈的权力需求。这是由权力的性质决定的,简单地说可以为企业家带来成就感、地位、声誉,更为重要的是权力带来的这些非物质性收益,而这些非物质性的收益可以带来实实在在的物质性的收益,比如权力可以带来更多的货币收益、更多更随意的在职消费。同时,对权力的需要是企业家工作的性质所决定了的,没有权力,无从谈起配置其他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
    2.企业家的效用。Grossman and Hart(1986).Gross-man and  Hart(1988)、Harris  and  Raviv(1988,1989)和Aghion and 13otlto( 1992)等经济学家将企业的收益分解为控制权收益和货币收益,并由此对企业的权利安排进行了深人的研究。张维迎(1998)指出:企业的收益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难以度量的非货币形态的收益,另一部分是容易度量的货币形态的收益。非货币形态的收益与控制权相联系,故而称为控制权收益。循着这些有益的探索,我们认为企业家的效用来自于两种形态:显性的货币报酬和隐性的控制权收益,货币报酬可以直接反映在企业会计账户上,而控制权收益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占有。图1表达了企业家效用的结构。

  二、企业家控制权及其收益
    1.企业家控制权的定义。对控制权的研究最早始于伯利和米恩斯,他们通过实证研究在1932年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提出了著名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随后,企业史学家钱德勒在系统地研究了19世纪中期以后美国工商企业成长的历史后在1977年出版了《看得见的手—美国的企业管理革命》,他从经济史的角度印证了伯利和米恩斯“两权分离”的命题。值得一提的是,他们虽然提出和印证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及其分离的事实,但是并没有明确界定所有权和控制权。GHM(Grossman,  Hart and Moore)理论深人研究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及其与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关系,以及权力在企业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最优配置问题,同时将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在他们的研究中,我们不能发现控制权究竟是什么,这是因为他们在研究中更为关注财产权利。如果说他们定义了控制权的话,那么他们的定义方式就是把剩余控制权与企业所有权同一化,从本质上讲,对控制权这样的定义是很模糊的。张维迎在论证“资本雇佣劳动”时指出,企业家的控制权是指当一个信号被显示时决定选择什么行为的权威(张维迎,1995);周其仁(周其仁,1997)把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权定义为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的决策权。这两位学者对控制权的定义较以前的研究进了一步。张的控制权定义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但从企业家控制权的角度来看,周的定义更明确更具体。朱启才(2004)对权力的认识为:权力就是资源的控制力。这一定义已经具有经济学的含义,为我们对权力定义提供了思路。
    在这些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我们认为作为企业家的控制权就是决定自己和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这种行动深刻地影响着组织部分或全部的人、财、物及其他资源的具体使用。在这个定义中,决定自己行动的权力体现为经营管理中的自主权,也反映了约束机制对企业家的约束强度,决定他人行动的权利就是指挥权和决策权,“部分或全部”暗含着控制权有大小之分。因此,我们认为这样的定义是比较全面的,在研究控制权对企业家的激励约束问题时更为明确。

  2.控制权收益。企业家的控制权收益主要有以下的形式,如表2所示。

  当然,控制权的私人收益还会有其他的一些具体形式,有些是十分隐蔽的,甚至与腐败有关,不易被列示。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聂祖荣(2002)共列出了18种控制权收益形式,但并没有关注这些收益的分类和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