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家行为的激励与约束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贾伟强  时间:2014-06-01
但是由于“所有者缺位”问题,政府官员虽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却很难对选择的结果承担最终责任。所以他们不可能有积极性去发现和选择那些有才能的人担当经理,“廉价投票权”问题难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企业家经营企业的压力不是企业剩余最大化,而是政府权利机构的意志。进一步说,就是决定企业经理人员职务变革的政府权利机构的选择和政府官员的好恶。在资本市场上,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表现之一是银行与企业是软约束。为了保证贷款的回收安全性,需要政府部门出面为企业还本付息担保,企业在政府部门担保的情况下,经营者必然不会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率。表现之二是没有完善的股票市场。作为最大股东的国有股基本上还不具备流动性,股价的高低与公司的业绩不相关,反映不了经营者的努力程度。这使得国有资产参股或控股企业的经营者不用像国外企业的经营者那样,需要时时警惕来自资本市场“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机制的压力。
  3.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在物质激励方面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经营者的报酬偏低。在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与一般职工的工资差距只有2—3倍,最高不超过5倍。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虽然在近几年拉开了档次,但还是不能完全按照企业经理人员的贡献度和稀缺度支付报酬,这对企业高层领导来说,根本起不到激励作用。另一方面,还会使得经营者阶层谋取个人效用最大百分比的目标转向非货币收入。实际上,作为企业活动的组织者和企业行为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企业家无论在脑力劳动的付出方面还是在其承担风险上,都远远超过一般劳动者。因而,其劳动的价值也应远远高于一般劳动者。。尽管这一点在理性上是被一般社会成员认可的,但在实施过程中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会的抵制。表现之二是,报酬构成不合理,没有将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绩效相联系。就统计来看,国有企业经理人员平均的奖金部分的变动幅度偏小,未能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从问卷反映的情况看,当企业的经营绩效上升一倍时,大多数企业经理人员(81.7%)的奖金收入增加不到100%,其中奖金收入增加不到50%的占到了相当比例(超过了四成),增加不到30%的达到1/4之上(肖列、郭晋刚、刘国霞,1998)。企业家的个人成就与价值无法从成功经营企业的事业上得到满足,也就无法激励他们才能的充分发挥。在精神激励方面,长期以来激励的方式单一,只注重声誉、荣誉称号方面的激励,而忽视其他方面的精神激励的方式。如:目标激励、声望、社会地位的舆论支持激励等。
  三、政策建议——建立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1.建立、健全经营者以产权为目标的激励机制。应该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改造,通过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在绝大多数企业中建立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方面保证企业彻底摆脱政府干预,另一方面加强了所有者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控制了“内部人控制”。给予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通过产权的赋予使经理人员承担一定的风险,在经理人员身上实现权、责、利的统一,使他们既是企业韵经营者,又是企业部分产权的所有者,从而激发他们的内在动力。
  2.报酬激励(利益激励)作为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核心部分。应把企业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对待,逐步提高他们的收入,适当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出现经营者的贡献与其收入的不对称现象将企业家的收入划分为固定部分和不固定的部分,前者是基本工资,所占的比重不应该太大,主要保障企业家的基本生产所需,解决激励理论中的参与约束问题。后者是风险收入,取决于企业家经营的好坏,应该在企业家总收入中占较大的比重.以激发企业家最大限度的增加企业的剩余。经营者的考核与管理应按《公司法》的要求由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或出资人来考核和管理,使用相对业绩对企业家进准确的考核。
  3.建立、健全经营者有效的精神激励机制。精神激励方式要多样化,从不同方面对企业家进行激励。这其中包括:(1)声誉、荣誉激励机制。对于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而言,一般非常注重自己的长期职业生涯中的声誉与外界给予的荣誉。这不仅是对企业家工作的肯定,而且可以因之得到更好预期收入的以后工作。强烈的事业成就以及由事业成功而得到的良好的职业声誉、社会荣誉以及地位是激励企业家努力工的重要因素。(2)目标激励机制。随着企业家职业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会逐渐认识到自己所担当的历史使命和对社会的价值,认识到自己的成就和价值可以从管理企业的事业中得到满足和体现。由此树立对企业家职业的强烈追求和坚定信念,做企业家职业的实践者和忠实捍卫者。(3)信任和挑战性工作的激励机制。信任激励可以极大地激发人的热情,鼓舞人的斗志,增加人的勇气。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应该得到上级部门的高度信任,充分授权,敢于委以重任,激励经营者知难而上,敢于承担风险,敢于挑战的斗志与激情。
  4.建立、健全有效的约束机制。主要包括:(1)健全的制度约束。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权利分配和制衡、约束的整体。核心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状态下要保证出资人资产的安全与有效运作,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健全规章制度,特另Ⅱ是严格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并认真按规章制度办事。要明确规定各级管理职能和高层经理人员在财务方面的权限范围和限额。(2)市场体系产生的约束。经营者要受三重市场竞争的约束,即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的约束。前两种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决定着企业的效益,也是对企业家经营管理企业能力的检验;后一种市场决定他们晋升和被取代的压力。在这三重市场的激励与鞭策下,高层经理人员才有可能兢兢业业的工作。(3)严格的监督体系。为了实行有效的监督。就要调动企业内外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包括党团组织、监察机构、中介机构等社会约束力量,以及工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内部团体。以组织手段和制度手段对上述组织、机构、部门和团体的监督工作给予保证和支持,形成多渠道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