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薪酬设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惠 陈军吟 谢立新 时间:2014-06-01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修改 影响 薪酬管理
  文章摘要: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特别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及企业用工不合理的普遍现象而提出由于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旨在通过倾向性地保护雇员,以达到实质公正的平等状态,最终实现雇员和企业的双赢。本文主要阐述新法对企业薪酬体系的修改规定及影响,分析当前企业和劳动者对新法的反应,提出企业如何对待新规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步丁动台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引起厂极大关注。在它开始实施以前,就已引发“外资撤资潮”和各公司‘突击裁员”风波:日本数码相机奥林巴斯决定于2009年前将中国的两座工厂合井为一座,于附受资约7亿元在越南设公司在总部和全国各地分公司人举裁减5至9年的老员工,其中成者卜分公司裁员规模达到最大;9月,华为鼓励7000名工作满8年的员辞职再上岗;10月,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全球裁员200余名,其中在中国深圳、仁海、莆田、东莞的四个部分,曾、计裁掉约100多少、等等。
    新《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历史上最受关注的一邵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象征。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柱应在于其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尤其新法对企业薪酬体系的影响可谓之大。从篇幅看,《劳动合同法》关于薪酬的条款达29之多,占总数98条的近三分之一,相对于1994年颁布的17%,体现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薪酬的保护力度再加大。
  一、《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及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明确劳动合同上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制定和修改是以中国当前的主要社会现状为背景:1.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法见效甚微;2.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3.普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4.黑窑奴上震惊世界;5.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6.工资低,中国收人只有美国的3%;7.滥用试用期。
  二、薪酬条款的修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对薪酬条款的修改,明显增加了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加大了用工管理难度。针对中国当前劳动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企业滥用试用期、不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等,新法都做了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缴纳社会保险,薪酬支出明显增长,却可能引起员工的不满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同时新法草案中也有加大企业按法规给员工缴纳相应社保福利的内容。两部法律的先后实施,必将使得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成为绝对大多数企业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法定福利给一些企业增加的成本,不仅包括企业应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最容易产生的后果是,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薪酬支出增加了,但员工实际到手的收人却减少了,员工心生不满。因此,企业在进行薪酬设计的时候,除了将社保福利纳人薪酬结构外,还必须考虑增加员工的薪酬,至少保证发到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原有水平。

  (二)劳动派遣不能有效降低成本
    新《劳动合同法》针一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一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上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及风险都大大增加了,而这部分成本及风险,势必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用人单位。
  (三)关于试用期工资
    以前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新《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