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一体化浅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鸿媚 时间:2014-01-03
  三、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一体化的具体设想
  
  第一,推行权责发生制,取消收付实现制。现行高校会计核算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但由于某些会计事项不能在当期确认,按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难以真实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事项,甚至会出现虚假结余,使会计期间的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可比l生。高校事业会计既要追求社会效益,又要履行受托责任,重视经济效果,对高校的经济业务要进行全面、合理地确认、计量和报告,尤其是有的基建项目需跨年度建设,资金经常跨年度使用,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不能全面、准确反映整个经济事项。因此必须改进会计核算原则,引人权责发生制,即只要收支项目已实际发生,无论资金是否收付,都应及时入账,以真实反映单位的收支、往来情况。
  
  第二,增设相关的会计科目。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一体化后,必然会引起高校财政资金流入、流出的变化,为了提高高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全面性,应增加一些相关的会计科目。在高校收入类科目经费拨款下设置“基本建设拨款”明细科目,核算本年度财政基建拨款。其中“基建收入——财政基建拨款收入”核算国家财政部门为学校拨入的基本建设专款,“基建收入——上级基建补助收入”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基建补助款,“基建收入——事业结余基建资金”核算高校利用事业结余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在“借入款项”科目下设置“基建借款”和“周转借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并按贷款银行进行三级明细核算。借款的利息支出本着“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高校取得基建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贷记本科目;偿还基建期间借款利息时,借记“工程待摊费用”“在建工程”,贷记本科目;偿还基建项目完工后借款利息时,借记“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偿还基建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未偿还的基建借款。
  在资产类科目下,增设一级会计科目“在建工程”,核算高校进行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对于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的无形资产直接记入相应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在建工程”科目下设“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二级科目。本科目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基本建设支出”,“在建工程”年末数表示尚未完工的工程投入。
  将支出类“结转自筹基建”改为“基本建设支出”,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核算在本年度完工的基建项目的全部支出。借方反映项目完工结算时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数,贷方反映年末转入“基建节余”数,本科目年末一般无余额。
  在净资产类增设“基建节余”科目,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年末如为贷方余额,则表示完工工程拨款的累计余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完工工程学校自筹资金数额。年终,根据明细账记录的内容把已完工的项目“基建节余”的借方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的借方,若某项目完工后出现贷方余额,则按相关规定处理,该返还的返还,经批准留用的,则转入“事业基金”贷方。
  
  第三,强化资产监管。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一体化核算后,仍然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即购建时费用全部列为支出,耗用时不计提折旧,不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净值仍以原值体现,必然导致资产虚增。该核算方法是不科学的,会造成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总额和基金总额虚增,不能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资源。为了真实、全面、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的净值,应引入谨慎原则,充分估计各种风险和损失。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固定资产在形成投入使用后,会发生各种损耗,其价值也随之减少。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净值,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核算制度。对发生盘盈、盘亏、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和“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增减及清理后的净损益,其净损益额列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以便追究固定资产流失责任;建立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核算制度。随着公共财政管理的深入,高校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应建立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核算制度,核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经济业务。真正体现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支出配比、谨慎等核算原则的要求。
  高校事业会计是一个会计主体,基建会计又是一个会计主体,把高校这个完整的会计主体人为地划分为两个会计主体,已不适应现代高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必会引发了一系列会计问题。而将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一体化的探讨,使两个不同体系的会计归为一体,有利于真实地、准确地、完整地反映高等学校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财务管理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因此,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一体化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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