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宇 达岩 时间:2014-01-03
    2.对经营者约束的弱化
    我国国企改革存在“内部人控制”这一现象,未能构建相应的一些制度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其一,国家股东继续承担无限责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政府机关的下属机构,国家要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改革后,政企分离,但国家不能让国有企业大批破产,常常给予企业财政支持,继续承担着无限责任。一些企业经营者因此缺乏风险意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不考虑风险因素和长期效益。其二,市场竞争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破产机制,企业经营者无须承担竞争失败的责任,企业经营者可以置出资者于不顾,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造成现阶段对国企经营者监督的弱化。
    三构建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一,建立合理的企业股权结构,促进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股权结构是资本所有者对经营者约束的基础,因此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做到大体合理,便可以规范经营者行为。实践证明,股权过于分散,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这不仅因为公司众多股东与股东之间达成协议的成本较高,还由于股东认为对自己公司经营的关心与最终给自己带来的收益不对称,而将注意力集中在股票价格的涨落上,结果容易导致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而且由于股权过于分散,使股东一般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约束的弱化。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会产生经营者相互勾结,降低效率,而且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我国比较理想的股权结构,既不能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过分保护个人股东的利益而使经营者行为短期化,也不能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而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应该是国家持股、法人持股和个人持股比重适当的股权结构。
    第二,切实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使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经营监督权相互分离,形成制衡。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经营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并建立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质询、调查和罢免制度;二董事会与经理层是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董事长不应兼任总经理;三应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力度,监事会的成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外部成员不应少于半数,并由出资方直接委派。
    第三,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思维定势,把监督约束思维转变为激励约束思维,把短期的激励约束思维转变为长期的激励约束思维。其次,把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按贡献分配结合起来,建立风险性和长效性的报酬机制。在建立报酬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规范经营者在职消费,把一些具有合理性的在职消费转变为合法性的收入,如个人接待费用、业务用车费用、通讯费用等。再次,实行经营管理者的收人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增加经营管理者收入的透明度,对于确有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应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一些企业可以继续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
    此外,重视对经营管理者的精神激励。通常认为只有高报酬才能实现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激励,但经营者还有对社会地位和声望这种无形收益的追求。我国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大力宣传提倡经营者为社会作出贡献,逐步在整个社会培养起尊重企业家的良好风尚。建立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企业经营者队伍,依靠经理市场的竞争作用,也是我国实现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由物质激励为主转向精神激励为主的必要条件。
    第四,加强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党、政、法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和加强企业党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一项重要措施。有研究表明,在我国国有企业相当一部分控制权已掌握在经理人员手中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之所以没有像东欧、俄罗斯那样快速流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党组织集中控制着对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和激励。当然,作为公司制企业中的党组织,不能像传统企业制度中的党委那样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起主导作用,而应按照《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对企业党组织进行正确的定位,规范和加强其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总之,建立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应当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努力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高效合理的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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