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谨慎性原则的应用综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东山 时间:2014-01-03
   [摘 要]伴随着我国近十余年的会计制度改革,谨慎性原则从无到有,从粗放到精细的发展历程中,人们认识到,谨慎性原则作为一种对会计实务态度和会计实务的处理方法具有两面性。本文试图对我国近十年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情况进行较全面的论述,以抛砖引玉,使更多的同行们认真关注和思考这一原则的应用。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 争议 运用 建议
  
  我国在1992年开始了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它是适应当时市场经济环境下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所作出的谨慎反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利润的虚假繁荣,保持企业的经济实力,从财力上为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和不测事件做好充分的准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但是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又出现了种种负面影响,如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成为粉饰报表的工具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诸多争议。十余年来谨慎性原则运用情况如何,它的未来怎样,下面将对此略作探讨。
  
  一、对谨慎性原则应用的争议
  
  谨慎性原则(Prudence)亦称审慎原则、稳健性原则、稳健主义、保守主义等,在会计环境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精确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运用谨慎的职业判断和稳妥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的具体应用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避免虚增资产和浮夸利润从而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另一方面利用不当又会造成诸多负面影响,使会计信息失真等,因而争议颇多。
  人们支持谨慎性原则的第一个论据是,会计人员的悲观倾向是对管理当局和业主过分乐观会计的必要性。第二个论据是,对企业的所有者来说,高估利润和资产远比低估危险得多,甚至有导致破产的可能。第三个论据是,会计人员估计风险是危险的,这与操纵利润和责任划分都有关系。反对谨慎性原则的理由是:(1)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违背可比性、一致性,甚至相关性。(2)会计人员拥有更充分的信息,应该对风险进行估计,如果会计人员无法估计风险,投资者更无法对风险进行曲估计。(3)会计人员主观故意采用过度谨慎的计价方法建立秘密准备,来操控企业盈利水平,逃避一些社会责任。
  
  二、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情况
  
  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的运用,按其运用程度和范围的不同,分为三个阶段:
  (一)1992年至1997年
  1992年发布,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明确了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同时,在行业会计制度中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1998年至2000年
  1998年陆续颁布的《投资》等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谨慎性原则得到进一步的运用,具体包括:
  1.扩大了资产项目计提准备的范围。即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同时,扩大了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在提取方法及比例上更加灵活。
  2.放松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的应用条件。
  3.缩短摊销期限。对无形资产、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修订,由原制度中无形资产的“不少于10年”、开办费的“不少于5年”,分别调整为“不超过10年”、“不超过5年”。
  4.对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作出了规范,规定或有资产和或有利得不予确认,一般也不予披露,或有负债不予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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