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的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廖华 时间:2015-01-02
  3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关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尽快组织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该地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持长期稳定[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密切配合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机构,做好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4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完善相关的备案制度和沟通机制
  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继续发扬密切合作、互相配合的优良传统,建立完善协作沟通机制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各级气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建设规划部门联系,及时将该单位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报当地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备案,及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最新信息传递到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同时,以台站名称变更为契机,进一步细化探测环境保护的备案工作,重新到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备案内容。
  5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对于气象探测环境达不到保护标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治理。当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以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4]。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驾护航,该打击的打击,该拆除的拆除,该事前严格控制的按法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6加大宣传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在气象台站或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标准及要求。气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探测环境保护的备案工作。利用“3·23”气象日对探测环境保护进行大力宣传,每个台站都要在气象局周围的醒目位置涂刷、张贴探测环境保护宣传标语。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气象探测环境,不得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7参考文献
  [1] 王时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7):335-336.
  [2] 许颖.论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律保护[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3(10):10-11.
  [3] 谢国庆,宋文英,许华清,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介绍[J].浙江气象,2009,30(3):25-27.
  [4] 刘丽,李莉.云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J].气象软科学,2009(2):9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