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林业行政许可现状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向红 程国胜 时间:2015-01-02
  3对策
  3.1建立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各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林业行政许可的公示、申请、受理、告知、审查、期限、收费、决定、送达、监督检查等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相关环节中的每一个行政许可具体操办处室和每一位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制作成书面的制度加以公示。一是把行政许可相关处室和相关人员的业绩与处室或个人目标责任制挂钩,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承办单位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3]。二是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实行“首问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林策发〔2006〕42号)的要求,要根据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并且明确司局、处室及岗位3级具体的责任人。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性规定。三是重大问题应主动上报,不能由个人私自决定。特别要重视追究最初环节的直接审批人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四是要结合落实《关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5〕51号)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后构成刑事案件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五是建立健全关键岗位审批人员竞争上岗、定期轮岗和许可回避制度,保证许可处理结果和许可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提高林业行政许可的质量,避免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的出现。
  3.2加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的管理与监督
  审批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权力”,可以给部门带来利益。完善对林业行政机关的审批管理,除了审批程序的公正、公开和严明外,还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要确实保证专家评审的重要作用,加强许可证的信息披露。由于林业行政许可大都是对森林资源的利用与消耗,因此一定要建立森林资源的消长信息管理,科学确定森林资源的许可额度[4]。
  3.3加强对被许可行为的实施管理
  目前,我国审批制度中“重批轻管”的现象十分严重。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被许可行为实行过程管理,将违反许可证的行为杜绝在开始阶段,这对有效防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等森林资源破坏行为是十分重要的。要建立许可证撤销制度,对于严重违反许可证规定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必须吊销许可证,并在一段时期或以后都不能被许可从事该资源开发利用行为。
  4参考文献
  [1] 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 李雄华.论林业行政许可[J].林业经济问题,2002,22(5):274-277.
  [3] 唐忠平,朱西昌.浅谈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J].中国林业,2007(11):53.
  [4] 赵忠爱.浅谈林业行政许可监督制度[J].中国科技纵横,2010(9):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