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的现状及推进措施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碧娴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基层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中较为薄弱的环节。我国目前没有对基层法律援助进行统一、明确的立法规定。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众多,法律援助面临着巨大的实施压力,也因如此,农村基层组织建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

  论文关键词 农村 基层 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对涉及讼诉案件的特殊对象或者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的法律保障制度,一般由政府通过设定特别机构或者社会志愿人员来实施。1我国的基层法律援助制度相对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其他法规较为薄弱,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发展的进度都十分缓慢,在农村地区,基层组织的法律援助尤为匮乏。虽然农村地区拥有我国的大部分农业人口,受限于经济、政治等因素,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却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和推进,对我国整体实力的平稳飞升、公民权益的广泛实现带来了巨大阻力。

  一、我国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现状与问题

  (一)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现状
  我国法律本身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完善的体制缺陷,基层法律援助制度更是法律中较为薄弱的环节。由于我国国情具有特殊性,农村地区占据全国的大部分面积,农村居民为我国成分最多的人口,但整体的生活水平和法律建设与城镇相比却十分低下,严重制约着我国的整体发展。党和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严峻问题,在第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党组织就提出,在农村的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不仅仅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同样重要的还有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2这就为农村地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思想指导基础。
  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有部分城市开始了法律援助,并建立了相关的试点机构;1997年5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以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3;2003,国务院出台并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成为目前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最明确的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条律散见于诉讼法及律师法中。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基层法律援助进行统一、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各级地市、农村地区执行不尽相同的法律援助模式,基本上,我国农村现阶段基层法律援助模式有四种: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协会进行总管理,由当事人择取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国家设立救助中心,律师事务所轮流提供值班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服务;律师事务所建立下设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体制上来讲,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存在着根本性的先天缺陷,立法缺失让基层法律援助的后天发展缺乏了内驱动力,法律援助虽然在我国已经实施开展,但是并未真正走入、渗透进各基层、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偏远地区。基层法律援助的机构分布严重失衡,建设良好的法律援助机构集中存在于中、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的市级以上地区,我国广大的西部地区及农村边远地区几乎没有任何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至2004年6月底,全国各地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2892个,其中县区级地方机构建成2486个,占应建数的87%。江苏、广东、伤害、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全部建立。4这些多数集中在沿海中东部发达地区市、县中的法律援助机构并没有国家编制部门的统一许可,没有专门的人事编制和人员编制,换句话说,我国目前所建立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是并不正规的自营机构,由司法局自行成立,没有统一的国家管理,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就面临着诸多困境。缺乏机构和人员编制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的机构性质不明、工作人员队伍不稳定,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为行政编制,有的为事业单位,员工素质水平和福利待遇上千差外别,影响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质量。2002年,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总体上增加了7%,但是机构中拥有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则反而减少。
  有些地方虽然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机构编制,但人员和经费则没有具体规定,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扶持力度也非常薄弱。《法律援助条例》在第三条中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然而目前的状况是,除了少数经济发达的地市能够拨出财政资金扶持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大多数县市并没有在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设立专门的财政资金拨出,更多的农村地区,政府财政预算能力有限,更不可能将法律援助纳入到财政资金的拨出中。

  二、我国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要解决的问题及要实现的价值内容

  (一)实现法律正义、公平、人权价值的普及
  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制度的子系统,该制度产生于西方,并经历了一个由律师自发得地为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到逐步演化为国家保障公民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国家行为的过程。2法律援助在一个国家法律中所占的地位,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真正体现了法律自身的价值意义。
  我国基本国情是城乡二元对立的政治制度及社会生活的分化,与城市相比,农村居民在生活水平和法律保障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数务农人口还没有走上小康水平的生活,在发生民事纠纷等法律问题时,大多没有经济能力承担法律费用。这种城乡经济客观存在的贫富差别让农村居民处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地位,这正是法律援助的基本对象。所谓人权,就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保证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同等尊严和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权益,农村贫困居民理应享有法律援助,以此实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人权价值。
  法律本身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律法规则,是为了统治阶级所服务的社会规范。法律制定的过程和具体内容难免忽略了社会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利益,从而妨害法律的公正严明、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补充法律的这一漏洞,帮助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公平、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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