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读者知情权及其保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龙晓虹 时间:2014-06-25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人们需要在信息中获得发展自己的机会,因而对信息的需求更为迫切,这样就使得知情权的实现变得十分重要。目前,作为图书馆读者基本权益的知情权观念还未普及,而且还存在很多不利于实现读者知情权的因素。如何从法制建设的层面最大限度地保障读者的知情权,缓解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图书馆的运作更具理性、更具透明度和更负责任,这些都成为本文着重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知情权;保障

  1 图书馆读者知情权的含义
  1.1 概念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等等。所谓图书馆读者知情权,是指图书馆读者有获得与他有关的情报信息的权利。[1]
  1.2 依据
  知情权是现代国家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2]利用文献信息是读者最基本的需求和权益,其目的是满足读者自身从事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需要。[3]凡是读者在选择、使用图书馆资源或者服务过程中与其有直接联系的信息,读者都应有权了解。
  1.3 特征
  从基本权利的特征来看,图书馆读者知情权具备以下特征:第一,不可缺乏性。在不能享有知情权的情况下,读者在图书馆的其他权利,如使用权、阅读权、查询权等都无从谈起;第二,不可取代性,即不可以用另一项权利来取代知情权;第三,不可转让性。知情权具有与读者本身不可分离的特征,只能由读者本人所享有,不能转由他人代为行使。
  
  2 影响图书馆读者知情权实现的不利因素
  2.1 法律层面的缺失
  国际范围的读者权益保障始于20世纪50年代,并在图书馆活动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4]世界各国都曾颁发了不少有关图书馆建设的法规,给予读者权益法律上的保障。从1850年2月,英国通过世界上第一部图书馆法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5]相比之下,我国《图书馆法》还处于草拟阶段,迄今为止,尚无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执行的国家性的图书馆法。中国的图书馆读者权益保护,由于起步较晚,直到今天也很难说有广泛的社会性关注,因此基本上还处在具体的利用行为保护阶段。[6]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图书馆的章程法规,在读者知情权的保障方面均没有直接涉及。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步伐的加快,一些省市颁布的图书馆条例中,已对读者享有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内容上看,对读者知情权的保障仍无具体的条款。
  2.2 传统制度对读者知情权的侵蚀
  图书馆作为社会的文化教育机构,掌握着大量的文献信息和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传统的管理制度下,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资源的共享度非常低。一方面,图书馆对信息资源高度垄断,资源的控制权和公布的主动权掌握在图书馆手中,公布信息的内容、时间、方式等都是由图书馆决定;另一方面,读者能否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往往取决于图书馆管理者的主观意志。一些图书馆管理者从自身的角度考虑,仅公布有限的信息。而读者没有选择权,往往难以取得自己迫切需要的信息,更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2.3 读者的知情权意识淡薄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双重影响下,图书馆读者形成了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尤其是知情权意识极为淡薄。习惯于“馆员提供什么,读者就使用什么”,致使图书馆提供的信息与读者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限制了读者满足率和馆藏利用率。
  2.4 图书馆网站建设的滞后制约着读者知情权的实现
  图书馆建立网站是通过网络向读者公开图书馆信息和服务内容。而图书馆提供的信息能否满足读者的知情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读者的知情权,往往取决于图书馆网站建设的质量。目前,大多数图书馆网站仍存在整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脱节、内容空洞、动态信息更新慢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读者知情权的实现。
  
  3 实现读者知情权的意义
  3.1 图书馆实现知识服务的前提
  现代图书馆的最终目的是提供知识服务,为知识的传播、应用与创造提供支撑。图书馆用户需求的核心是文献及其所含信息,读者享有要求图书馆提供知识产品或相关服务信息的权利。满足读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图书馆资源的共享,提高图书馆资源的利用率,减少与避免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使我们所追求的知识服务目标变得更加容易实现。
  3.2 图书馆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读者知情权的实现,有利于促进意见的相互交流和图书馆的开放程度,可以大大地增强读者对图书馆的信任度,并且能够提高读者接受管理的自觉性,以形成良好的借阅风气和借阅秩序。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图书馆资源的需求,更能激发读者的参与热情。读者在充分知悉和了解的基础上,不再以管理客体的面貌出现,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图书馆的管理和运作中来,这对于图书馆发展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
  3.3 有效保障读者其他权益的基础
  读者对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拥有的知情权的实现,为图书馆读者的权益建设展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认识主题。对读者知情权的保障,使读者有机会充分获取图书馆的各种信息和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读者的其他权利,如馆藏资源的使用权、文献阅读权、查询权等得以实现的基础。
  
  4 实现图书馆读者知情权的保障
  4.1 法制保障
  我国对图书馆读者知情权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图书馆界一直以来对读者知情权重视不够,立法条件不成熟,导致读者应当得到的这一权利没有很好的实现。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匮乏与短缺是读者知情权实现不充分的根本原因,要真正有效地保障读者的这一权利,需要有刚性的法律制度把读者的知情权固定下来。通过制定专门的《图书馆法》,把知情权纳入图书馆读者的基本权利体系,从法律的高度予以确认,读者知情权才可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全面的保护。
  4.2 完善图书馆管理机制
  制度的公开化改革是保障图书馆读者知情权的积极因素之一。读者知情权要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还应从具体的管理制度上予以保障。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如实公布与读者群体有关的情况,例如图书馆的规章制度、馆藏资源配置和分布状况、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借阅流程、新书预告等,应当以文字和图表等文献形式及时、全面、准确、详细地向读者公示;二是建立告知制度,与读者个体有关的情况要提前或及时通知本人,例如图书借阅到期、预约服务结果等;三是建立读者反馈机制,运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强与读者的沟通,如设立馆长信箱,定期进行问卷调查等,主动征求读者的实际需求信息,充分听取读者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4.3 建立完整的信息传播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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