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春阳 张志英 时间:2015-01-02

  摘要分析了集体林区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索了创新林木采伐指标分配良好的环境、促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深入开展、提高森林资源合理采伐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问题;对策
  
  建瓯是全国重点林业市,素有“绿色金库”之称。全市林业用地35.27万hm2,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4.2%,其中有林面积33.14万hm2。森林覆盖率80.8%,绿化程度96.7%,森林蓄积量2 268.94万m3,近成熟林可伐资源达949万m3,商品材年采伐量68万m3。有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活立木总蓄积量均居福建省前列。2009年商品木材实际采伐蓄积量47.8万m3、出材量35.5万m3,林业产业总产值59.67亿元,成为建瓯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全市总人口53.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0.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7%,农业人口人均占有林地约0.82 hm2,是典型的农林大市。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使原有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为进一步探索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耕有山、造方便、林好管、树好砍”,调动和释放林农经营森林积极性,提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效应。探索传统的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方法,增强采伐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既是林业行风建设的需要,又是当前林业配套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林业长远发展的需要[1-2]。
  1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存在的问题
  1.1采伐指标分配模式滞后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仍然按照陈旧的计划经济模式,计划按照省、地、县、乡镇、行政村从上至下层层下达,对采伐森林、林木实行限额管理,按照林木蓄积量控制的原则,确定年采伐指标,而后逐级分解下达。原来的主体是国有林、集体林2种,而现在是国有、集体、企业、合作社、林农等多元化形式,并且林农个人所有为主,过去指标下达面对的是村委会,现在面对下达指标是千家万户。
  1.2林木采伐受到管理的约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来看,林权的“四权”,即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并没有完全到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往往是由林业部门单方面操作,特别是在编制人工用材林大、中、小径材经营类型时,没有全面与经营者商量,更未征得林权所有者(业主)的同意,而指标又按大、中、小径材下达,林木所有者没有经营处置权,受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1.3采伐指标获取困难
  林改后,林木采伐管理主要受采伐指标的限制,林权是各业主所有,采伐指标由村干部掌握,只有与村干部人际关系较好,才能得到采伐指标;林木采伐审批的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从林木采伐指标申请到林木采伐证的获得,林农不了解办理程序,因而不得不将大部分可主伐的林木采伐权出让,损害了林农的营造林积极性。
  1.4采伐指标分配不合理
  采伐指标按“米”设计砍伐指标,给业主造成许多不便,一片林班的林要分几次采伐,开路经过山场,要赔偿因砍伐、占道、挖山的开路工资款;开路进山场运输木材要多花费用;重复开设造林炼山火路款;造成采伐和更新造林成本过高。同一片山场分2年造林,影响林木生长和收益的效益。同时,为解决指标分配问题,指标平均分配,忽略了林木的生长规律,出现林龄小的林木先采伐,而成熟的林木因得不到采伐指标无法采伐等现象。
  1.5指标下达迟影响翌年造林
  每年春季木材市场、加工企业急需木材时候,也是木材价格最高时;但市场没有木材可销售,因为林木采伐指标未下达,林农无法进行采伐,待上级正式下达指标并分解到行政村都下半年了,取得采伐指标太迟,部分山场因而拖到年底采伐才能完成,造成影响翌年造林。
  1.6指标监督机制乏力
  由于采伐指标分配不公开,监督措施不到位,林农群众对分配依据、过程和结果不了解,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出现了“找关系、托人情、跑指标”等现象,个别地方还引发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2促进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2.1合理制定森林限额编制体系
  按建瓯市森林合理年采伐量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基础,以林权证为依据,取消林木采伐类型、林分起源分项限额限制,实行皆伐和择伐2种采伐方式,适当放宽商品林主伐年龄。采伐指标应在上年底下达全年采伐指标,以便翌年雨季前或市场需求木材时安排生产。森林限额编制既要考虑经济利益,特别是林农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保护青山绿水;既要考虑林农的近期利益,又要考虑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既要考虑林政管理有序不乱,又要考虑老百姓的办理采伐手续便捷;既要考虑到利用木材,还要考虑到发展资源,更要考虑到生态保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