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药品抽样与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志根 时间:2015-10-12
【摘要】  对当前药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存在部分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  药品  抽样  检验  问题  措施
        药品抽样与检验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评价和考量药品质量状况、发现假劣药品的重要方法之一,我们在药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部分问题,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1  药品抽样问题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的要求,药品抽样必须根据药品的数量进行随机性抽取样品。近年来,个别地方采用挑选不合格药品作为抽取样品方法情况时有发生。如个别单位检查药品批发企业仓库时,用灯检法检查整箱装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安乃近注射液等药品,从中挑出有可见异物的针剂,再分别装在需抽样品的3份包装中。还有的单位检查药品批发公司时,把整箱装小针剂运到当地药品生产企业,由该企业灯检员帮助用灯法检查针剂药品,挑出有可见异物的注射液作为抽取样品,再把剩余药品运回药品批发公司。被检查单位对此意见很大。药品抽取样品的方法、数量没有根据正规要求来,会影响药品检验的结论偏差或导致结果有差错。
        药品抽样的数量要求,一般为3倍的全检量,分成3等份,用于检验、复核(备份)、和留样。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乡镇卫生院、医疗诊所、零售药店等基层单位,购进药品数量少,达不到规定要求抽样品的数量。如有的单位检查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抽取乳酸左氧氟水利星氯化钠注射液24瓶,20瓶包装1份,2瓶包装2份,指定要求检验可见异物项目检查。由于数量不足,不能进行复核检验,造成出具检验报告的困难。上述问题存在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完全按照《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二是与追求抽样不合格率和查案率等指标有一定的关系。
        建议:药品抽样单位加强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药品抽样行为,按规定抽取检验样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
        2  药品检验标准不统一  索取药品检验标准困难
        药品品种相同,药品标准不同,是药品检验工作的难题。我们在药品检验中发现,药品品种相同,药品标准不同情况普遍存在,影响正常药品检验工作开展。如2009年1月抽样品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2],批号为:090819,某制药股份公司生产,标准为《国家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28802005;2010年3月抽样品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批号为:090264,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标准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32册,WS1-(X-021)-2003Z。又如2011年1月抽样品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批号为:20100419,某制药厂生产,标准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4022006;2010年6月抽样品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批号为:10033121,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2004年增补本。再如2010年7月抽样品心脑康胶囊,批号为:090201,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标准为《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三册 WS3-B-2492-97;2010年9月抽样心脑康胶囊,批号为:090603,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准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Z11442006等。
        基层药品检查以药品监督抽样检验为主,为避免盲目和无效抽样。尽可能抽取有质量可疑的药品,扩大抽样点和药品品种的覆盖面,抽取的药品有部分不在《中国药典》和成册的国家药品标准之中。药品检验机构需向有关部门或药品生产企业索取检验标准十分困难。据统计,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近三年中,向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等单位索取药品检验标准计321份,每年平均107份。有的单位以种种理由借口拖延或拒绝提供药品标准。其原因是:由于上述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标准,只是药品生产厂家的不同,其标准内容大同小义,没有新的提高等级上的差别。有些药品已载入《中国药典》,又有新的标准出现,药品标准审批环节是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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