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孔子义利观当代新启示——亟待重视的药品领域道德规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秦巧真 武惠庭  时间:2017-03-19
    就经济和道德的关系来看,经济不是一个纯而又纯的投人产出的物质的或数量的问题,它必然地内含着伦理问题。不内含伦理的经济无法理解,也不可能存在。to然而就在近几年,部分商业伦理道德缺失、见利忘义给人们带来了种种恶果,甚至威胁到生命,药品行业里的这种现象更是让人痛心疾首。如,2007年广东佰易药业非法购人受污染血浆导致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携带了丙肝抗体最终感染丙肝事件;2008年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识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最终导致3人死亡的“刺五加”事件;2009年继“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之后,新疆再现“降糖”假药。
    孔子并不是反对利,而是主张在一定原则之下的追求。切忌利欲熏心,为了谋求私利而不择手段,而这个原则就是义,川即见利思义,符合道义的利,才是可以去追求的。孔子认为君子是重义的,只有小人才只会看重利。古人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孔子认为应该是“义以生利”,而我们看到的事实是商人们忘了义,结果也一定是丢了利。
    两千多年之后的今天,这一宝贵思想仍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在关乎人民生命安全的药品行业,义的作用是只能放大而决不容许忽视的,因利害义则更是下下策。道德在药品行业里的缺失,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
  3结论与启示
    经济主体的活动具有明显的趋利性,甚至经常会见利忘义,这就很容易造成危害。所以,从孔子的义利观出发,我们可以从中受到如下启发。
    首先,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尤其是药品这种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行业,伦理道德评价绝不应该被忽视,也不能弱化。尽管上述企业最终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然而,在今天,社会更需要强化伦理道德评价。法律是强制手段,它是在事情已经超出道德底线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的,这样难免会出现“亡羊补牢”的嫌疑。事实上,事前控制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所以,这就更需要道德的评价作用。而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的评价作用是与人们的生命息息相关的,我们没有理由不去保护生命,当然更没有理由去伤害生命!所以我们在看到法律作用的同时,更要看到伦理道德评价的重要作用,道德评价虽然没有具体的数字标准,但是我们应该要在看到利的同时想到义,想到利的本身以及求利的方式是否符合道义。
    其次,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不仅需要药品标准,更需要道德标准。药品应该有一定的检验标准,绝对不容许不合格的药品进人人们的生活。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采取了相应措施加以规范,并同时制定了相应的药品标准。而大家在对此事件不满的同时所表达的愤怒,就是一种道德谴责,从大众的呼声中,可以看到商业道德不可或缺的标准:商家的道德和良知,就是商家的“义”!商家不应该只顾追逐自身的利益而不顾产品的质量,尤其是在危害到人民的生命安全的药品领域。从事件发生后商家或厂家的反应我们可以看出,现在的药品检验标准提高了,这里面不只是药品标准,更有道德标准。行业道德建设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职业道德也有明文的规定标准,这些都不应该只是与制定部门有关,而应是衡量企业信誉的社会标准。
    最后,法律和道德两个杠杆需要同时发挥作用。当前我们国家倡导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在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运用德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企业内部也要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加强企业文化管理。企业追求利是正常的,但关键在于采用什么样的手段和追逐什么样的利润,我们在这里所提倡的是阳光下的利润。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根子,也是产品进人市场的通行证。产品的质量渗透着企业员工的敬业精神、职业责任、用户至上的道德品质。
    正如有些专家所指出的那样:企业是盈利性的单位,而“义”、“利”根本上是统一的。义与利相辅相成,各司其职。企业要义利兼重,寻求士商精神的贯通,以义利合一作为企业追求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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