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糖尿病患者的饮食治疗和指导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任福泉 时间:2010-07-13
【关键词】  糖尿病  饮食  和指导
        糖尿病是一组以慢性血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代谢疾病群。患者由于体内胰岛素绝对或相对不足,若不控制饮食可能导致餐后血糖升高,这不仅加重胰岛β细胞的负担,而且长期持续的高血糖会加剧糖尿病多种并发症的发生和,久病可引起多系统损害,导致眼、肾、神经、心脏、血管等组织的慢性进行性病变,引起功能缺陷及衰竭。病情严重或应激时可发生急性代谢紊乱,例如: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等,最终使病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平时饮食治疗是糖尿病综合治疗方案中重要的组成部分[1]。
        1  糖尿病饮食治疗原则
        对于初步诊断为糖尿病的患者,如果糖化血红蛋白(HbAIC)<8%,推荐首先通过饮食和运动治疗2-3个月。饮食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1.1  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并做到持之以恒,坚持不懈  糖尿病患者的进餐应该定时定量、细嚼慢咽,通常将每天的热量按1/5、2/5、2/5分配至早、中、晚3餐中,或者采用少吃多餐的方法将一天的热量分配到5-6餐。
        1.2  均衡饮食  不能把饮食治疗简单地理解成限制饮食,每天的饮食应该能够保证正常的生理需要,每日需摄取5类基本食物:谷类、肉蛋类、蔬菜水果、奶制品和油脂类食物,各种食物应该占有合适的比例,以达到均衡饮食的目的。
        1.3  减少高糖分食物的摄入  减少巧克力、糖果、蛋糕等的摄入;减少高胆固醇和油炸食物的摄入,例如:肥肉、动物内脏等。多选择食物纤维含量较多的食品,例如:糙米、水果、蔬菜和豆类等。
        1.4  保持理想的体重  青少年糖尿病患者更应该摄入足够的热量以保证正常的生长发育。
        1.5  饮食治疗个体化  即饮食治疗符合患者的生活习惯和饮食喜好。
        1.6  限酒戒烟  特别是对肥胖、高血压和(或)高甘油三酯症的患者更应如此。
        2  糖尿病患者的饮食及饮食计划的制定
        在对糖尿病患者进行饮食教育的时候,医护人员应该根据每个人的不同需求、饮食爱好和生活习惯为患者制定一份饮食计划。在制定饮食计划时可以以下几种方法。
        2.1  食物交换份法  这种方法是目前国内普遍应用的方法之一。根据食物交换份方法,人们将食物分为4个大组(8小类):谷薯组(谷薯类);菜果类(蔬菜、水果);肉蛋组(大豆、奶类、肉蛋类);油脂组(硬果、油脂类)。
        医护人员可以根据患者的身高、体重和活动强度其每天所需的总热量。即“每日所需总热量=每公斤体重需摄入热卡量×标准体重”,成人每日每公斤体重所需热卡数估算方法
        通过计算得到患者每日所需总热量后,可根据三大营养素的比例进行分配、计算每类食物所需的份数(每份食物所含热量约为90Kcal)。
        2.2  划分餐盘法  在餐盘中央划一个十字等分成四份,其中1/4盘的食物相当于1份碳水化合物。建议正餐的量为1/2盘淀粉类主食,1/4盘肉类食物,1/4盘蔬菜,1杯脱脂奶或清汤,半杯果汁或1片新鲜水果。该方法适用于西餐、自助餐。
        2.3  替换、减少、限制的方法  为了使患者更容易接受新制定的餐单,可以采用与患者共同制定计划并且强调落实行动的方法。替换是指用合适的食物来替换不合适的食物,例如用鲜果汁替换加糖的果汁,用步行替换看电视等。减少的方法是指要求患者减少食物的份量、减少餐盘的尺寸、减少额外摄入的脂肪、减少久坐的时间等。限制的方法是指限制不合适的行为,如:去快餐店就餐、夜间进食点心、边看电视边吃东西等。
        3  饮食与血糖监测
        进行饮食治疗的患者应该定期监测血糖,以确保血糖控制在目标范围内。糖尿病防治指南推荐的理想的血糖控制目标为:空腹血糖4.4-6.1mmol/L,非空腹血糖4.4-8.0mmol/L。定期监测血糖还可以及时发现高血糖和低血糖。由于存在个体差异,不同人进食相同的食物后血糖波动的情况可能不同,因此通过监测血糖来评估不同食物对血糖的影响至关重要 [2]。
        评价饮食治疗有效的指标包括:糖化血红蛋白<7%;血脂达标;血压<130/80mmHg;体重维持在标准体重±10%的范围内,尿血蛋白量减少;自我感觉良好;合并慢性并发症者症状改善。
        医护人员应该帮助糖尿病患者了解饮食治疗的意义,纠正患者在饮食治疗中存在的误区,同时鼓励患者与家人共同制定饮食计划,帮助患者获得理想的代谢控制状态,这也非常有利于糖尿病慢性并发症的预防。
参 考 文 献
[1]叶任高主编.内.第5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2]代瑞云,张彩云,田桂芳.老年糖尿病患者血糖测定及护理干预.护杂志,2006,21(3):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