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网络传播规范的路径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印,吴晶晶 时间:2014-05-28
  摘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独特的互联网现象,在信息传播的影响上具有典型的二重性。但从本质上讲,它只是一种网络工具。为规范“人肉搜索”的信息传播,在法律途径上,需要立法部门对个人隐私权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制度途径上,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监管者以及网站建设者的责任;在宣传教育途径上,需要政府以及媒体引导“人肉搜索”多方参与者提高媒体素养和网络自律能力。
  关键字人肉搜索 个人隐私保护 媒体素养 网络自律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独特的互联网现象,伴随着一些网络事件已经成为管理学、传播学、社会学、法学等研究的热点。“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络社区,2001年该社区建立了一种“赏金猎人制度”,由信息征集者借助网络平台提出问题,由信息搜集者通过人工搜索给出答案,从而获得一定数量虚拟货币。早期搜索的对象多是音乐、歌曲、图片,到了后期,由于信息搜集者增多,信息来源更广泛,搜索效率更高。网民逐渐利用“人肉搜索”开始调查个人的背景身份或探求公众事件的真相。“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反映了网络对人们社会生活、思想观念以及道德实践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
  
  1.“人肉搜索”及其特点
  
  古时江湖上被悬赏缉拿的逃犯,一般称被缉拿者为“人肉”。从“人肉”这个词的来源上看,有两个特点:“非官方”和“嫌犯”。现在把搜索方式冠之为“人肉”,既区别于传统的机器搜索,又包含上述两层意思,还带有黑色幽默以及调侃的味道。2008年,Google 给出了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万颗心”的搜索体验。[ ]
  “人肉搜索”是相对于机器搜索而言的,“人肉搜索”和传统的机器搜索引擎相比,具有群体性、信息传播的迅速性、结果的两面性和自力救济性等的特点。
  (1)群体性。“人肉搜索”是针对个体事件的集中搜索,但却不是一个人所能独立完成的。它是依托成千万网民的自发性和集体性来完成,具有群体性,体现的是群体的心理、群体的智慧和力量。[ ]
  (2)主体行为的复合性。“人肉搜索”的参与主体有四个: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信息征集者、信息回复者和论坛参与者。每一次人肉搜索都是由信息征集者发动搜索主题,信息回复者通过搜集、调查而作答,论坛参与者对事件本身发表评论。在搜索过程中,多方主体的行为相互影响,共同推动事件的发展。
  (3)信息传播的迅速性。“人肉搜索”一般在知名网络平台上提出,这些网络平台往往具有很高的点击率;在进行人肉搜索时,信息的征集者为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常常起一个比较吸引人的标题,被“人肉搜索”的主人公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夸张嫌疑。这些都使得“人肉搜索”事件的传播力极强。
  
  2.“人肉搜索”影响的二重性
  
  对于“人肉搜索”的影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有人认为它弘扬了网络正义,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在现实的生活中,这两种情况确实存在。“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机制,不仅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新的言论自由的平台,拓展了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但也无可避免的涉及公开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对于“人肉搜索”人们形象地描述道,“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那里是天堂;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它的积极的作用表现在:
  (1)提高公民民主参与意识。互联网作为人类最重要、最丰富和最便捷的信息平台,它提供了低成本参与公共管理的渠道。同时,也为信息公开和民意的充分表达提供了媒介。“人肉搜索”体现了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的信息权利。虽然网上民意的表达有的 不是那么贴切得体,有时语言还很尖锐,充满火药味,却体现了现代公民积极地参与公共管理的愿望,是网民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的起步与开端。
  (2)体现了网络的互助合作精神。当信息的征集者启动搜索引擎时,网民不求回报参与其中(早期是网友通过悬赏“社区币”),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互联网的互助精神--信息共享与互助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