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及管理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钱怡 时间:2014-05-28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加强人民参与司法活动的力度,正确全面反映人民意愿,确保司法公正。但是目前,人民陪审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多缺陷。因此本文从完善立法、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权、建立其他相关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缺陷;完善;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 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 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以上方面有了更为明显的作用。然而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仍旧有许多弊端存在。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1) 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现行陪审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根据而存在的。接受审判必须有陪审员参与,还不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缺乏宪法规定,制度会由“必然性”适用退化为“或然性”适用,有碍其作用发挥。
  (2) 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以及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仍未具体的界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只审一审案件,但哪些案属于当地影响较大的,社会影响大小的尺度和标准,法律未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并且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也较为模糊。
  (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三大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的内容。但是是否将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该制度的表述以及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的规定都很模糊,不利于实际操作,难免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2.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合理。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基本照搬政府官员的选任模式[1]。这使得陪审员的选任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有违制度本意。实践中,陪审员一般是社会层次较高的群体,导致了“精英”陪审员制的现象。
  (2)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方式不合理。该方式有时会造成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审理或无法有效处理需要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的案件等问题。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规定不合理。《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较长的任期且对任届无限制,使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化, 成为“编外法官”或“二法官”,有悖于人民陪审制度设立初衷和司法民主。
  (4)陪审员补助费偏低且不能落实, 影响了陪审员积极性。
  3. 人民陪审员发挥陪审作用不够明显
  (1)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意识不强,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很多陪审员不了解自己在陪审中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很无所谓,当法院发出邀请时,常以工作忙而推脱,即使到场陪审也不尽心尽力干好陪审工作,仍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案件评议时随声附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陪审员代表性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障判案质量。《决定》虽然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即可担任人民陪审员。但是有些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有限,对审判制度不了解。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法庭的摆设,法官的陪衬这样不仅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而且大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信任度。
  4、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存在真空。
  (1)管理不到位。各级法院都没有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管理部门缺乏规范性,导致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难度加大。
  (2)配套的激励和惩戒机制不完善。在大多数人民陪审员的潜意识里,陪审工作仅仅是业余活动,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没有相关的激励机制,这样就导致人民陪审员有时不能或不愿到庭陪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只是原则性地规定, 并没有建立配套的惩戒机制。客观上纵容了人民陪审员履职的随意性,也影响了判案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