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优益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强 时间:2014-01-07

  行政优益权的正当性是指行政优益权存在的合理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属性的总和。行政优益权的正当性根源于行政权的正当性。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源于人的自然权利,它存在的根据和目的在于保障以人的自然权利为核心的人权体系,即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需要的全面满足。在行政权正当性来源中,公益性最为突显。行政权的公益性是指在目的上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价值上的终极性和优先性。行政行为以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要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必须保证行政主体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正因为行政行为的公益性才赋予行政主体以行政优益权,即它可以按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可以推定其有效,并可先行执行;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职务上的便利,并且要求行政相对人有协助的义务。公益性是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的惟一目的,行政优益权也只能用于公益目的,而不得以此作为个人权威和影响力加以滥用,更不能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行政优益权的合理设定
  行政优益权的设定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到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也直接影响到行政权行使的正当性。在行政优益权的设定上,应当着重从设定主体、设定标准、设定方式和设定程序等方面。
  从行政优益权的设定主体角度来看,出于谨慎和权威性考虑,行政优益权应以法律的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设定。这是由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一基本政治原理所决定的。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与,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为自己设定行政优益权。但由于行政优益权在内容和形式上有多种,而且不同种类的行政优益权性质不同,因而在国家权力机关之外,也不排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范围的行政优益权。但是,我国目前行政优益权的设定机关比较混乱,既有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有国家行政机关自己。这就导致行政优益权的设定混乱,尤其是受到利益的驱使,行政机关为自身设定的优益权的合理性常常遭遇到社会的质疑。所以,急需通过立法来解决行政优益权的设定主体问题。
  从行政优益权的设定标准来看,要考虑公民的自由、市场调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管理的需要以及行政优益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等。设定行政优益权要正确处理好与保障公民的自由之间的关系,不得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要处理好与市场调节的关系,避免设定阻碍经济发展和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的设定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标准,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行政优益权的设定范围应当符合、维护行政效率,超出行政效率的合理限度的优益权极易演变为特权。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膨胀已是全球普遍的现象。为满足效率的需要,行政权膨胀有其合理性。但是,行政优益权不能任意蚕食立法权和司法权,应当保证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从行政优益权的设定程序来看,行政优益权的创设要遵守立法程序。从一般法理上看,行政优益权的创设程序大概应包含以下四个环节。一是行政优益权创设方案的拟定。方案拟定一般可以由行政主体提出,也可以有立法机关自己创制。方案内容主要阐述优益权的设定宗旨、范围、标准、效力等等。二是征求各方意见。行政优益权设定涉及各方利益,应当通过如听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各方参与,以保证行政优益权设定的合理。三是依立法程序表决。行政优益权设定法案必须经过严格的表决,只有获得通过才具有法定效力。四是行政优益权设定法案的施行。表决通过的法案,仍然要经过颁行、普及,让执法者、广大的行政相对人熟悉法律规定,以保障行政优益权在社会中得到遵守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