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黑龙江省乡镇行政体制改革探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翠平 时间:2014-01-07
    2.精简机构和人员。目前,黑龙江省乡镇政府的规模和机构数量基本上是“八块牌子,六大办公室,十几个事业单位”的格局。由于乡镇不再是一级政权,而是县级的派出机构,因此不必设立与上级政府一样的对等对口的机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撤消、合并和设立机构和组织。例如,作为一级主要执行上级政府决策的基层行政组织,乡镇不必设立人大和政协组织,这方面的职能应该通过上级人大和政协履行。乡镇可以把涉农部门农药、农机、化肥、植保水利等进行归类,设立相应“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之类的中介机构,并逐步与政府行政脱钩。就目前设在乡镇的各种站所,一部分机构应该撤消,另一部分可以转为服务性机构,实行政社分开,由此避免官僚化。
    温家宝总理在人大记者招待会上提出农村社会税费改革的实质,是要改革农村不适宜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最重要的是精简机构和人员。进行机构改革,不精简人员,农民的负担就不能彻底得到解决,而且还可能出现“积累莫返之害”。乡镇体制改革应坚决清理清退不在编人员,分流富余人员,在严格规定不得突破编制数量的同时,下功夫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通过推行市场配置、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能上能下的政策,真正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干部管理体制,形成更为灵活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从制度上确定严格的用人约束机制。建立财政供给比例控制,合理确定乡镇行政组织机构的规模。过去,一些乡镇机构曾进行多次机构改革都陷人“黄宗羲定律”,症结之一就在以往机构改革很少考虑机构规模与财政供给能力之间的关系。
    3.取消乡镇级财政。乡镇收人大致分三部分:上级的转移支付收人;乡镇的财政收人;乡镇的统筹、行政收费和罚款收人。2004年黑龙江省全面取消农业税,乡镇收人的主要来源被切断,乡镇乱收费、乱摊派引发干群矛盾激化,加之乡镇已不是一级基层政权,因此乡镇财政的存在已无必要。乡镇财政由县级政府编制预算,由县级财政开支,农村教育、卫生等农村公共事业也主要由县级统筹负责。
    (二)转变乡镇行政组织职能
    但作为县的派出机构组成的一级行政组织,必须以服务于农村,服务于农业,服务于农民为其主要职能。
    1.乡镇的职能应立足于服务工农业生产。乡镇应该把自己的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引导农民顺利实现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帮助农民适应市场的需要,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搞好信息服务和市场监督,为农民的生产和经营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功能。
    乡镇领导除应积极跑项目争资金外,还应将任务分解到各村、各企业,并落实到乡镇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同样地和行政人员的奖金相联系。乡镇行政人员应该为当地农民在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项目、发展方向、发展措施等方面出谋划策,并在农副产品的产供销上做具体工作。这种直接介人农户的经济行为对帮助农民参与市场经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特定的意义。
    2.开拓扶助本乡镇外流人员的政务。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时代,农村小生产的衰落是不可避免的。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来补贴农民,让城里人补贴农民,只能是杯水车薪,远不足使农村人脱离市场竞争的苦海。黑龙江省有2006万农村人口,其中有201.3万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1.61 %。乡镇在农村的主要任务是尽量减轻农民在转型期间的苦难,带领他们安全的脱离耕地,脱离农村。乡镇政府要解决进城农民吃穿住行等一系列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黑龙江省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1.撤消乡镇政府应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虽然我省大部分乡镇以农业生产为主,但也有一些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这些乡镇集中了大量乡镇企业,交通便利,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对于这样的商业型乡镇我们不能搞一刀切,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合并一些乡镇扩大这些乡镇的规模,并将此类乡镇建成副县级乡镇,以此促进我省农村的城镇化。
    2.人员精简与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推行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决定现有乡镇干部的去留。对选拔留用干部实行规范化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引人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不断提高公务员素质。
    3.用积极的方式安置分流人员。切实解决好乡镇干部的分流问题,妥善安排好被精简人员的工作,关系到改革的成效。将乡镇的涉农部门转变为经济实体之后可以吸纳一部分分流人员。另外为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重新组合建立的多种非行政性的经济服务组织也可吸纳分流富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