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满足社会需求:公共行政的目标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绯 时间:2014-01-07
  从以上几点来看,以效率为公共行政的目标,会产生如下问题:①丧失公平。追求效率,特别是单纯追求效率一般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②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加剧。基础好的地方或个人相对于基础较弱的地方或个人总是能够产生高效率的,因此,追求效率必然导致地区差异的进一步加大。③忽略劣势群体,损害政府的形象。过多地扶持劣势群体必然造成效率的低下,因此,为追求高效率,公共行政只能奖优罚劣,从而导致占社会大部分的劣势群体对政府行为的不满增加,影响政府的形象。
  我们认为,从实质上讲,提高效率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一种表现,是一种手段。把提高效率作为公共行政活动的追求,往往能迎合一部分人的口味,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人们经历过经济不发达所受到的约束的国家,更是如此。这使得他们有了追求合法目标的外衣,而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这种实质上的手段与目标的倒置,将会损害效率的提高,并最终损害社会的发展。
  三、关于公共行政的目标是追求公平
  持公平观的学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通过道德、政策、体制和领导、法治的力量,公正、有效地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防止社会利益大调整和市场经济发展可能导致严重的贫富分化,克服市场失灵状态,保证各社会主体的基本权益,确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是政府新的历史时期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
  公平是人类永恒的话题。但关于什么是公平,不同领域、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公平的精神应该是:承认社会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不因个人的地位、性别、种族、收入等而有所差别,也不存在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的特权;产品或机会尽可能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政府平等地服务于每一社会主体,坚决排斥偏见和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承认任何团体、个人或组织具有法律之外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共行政领域,首先把公共作为公共行政价值取向的是新公共行政学派。他们提出,“实用的或传统的公共行政学试图找出下列两个问题中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1)我们怎样才能够利用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供更多的或更好的服务(效率)?(2)我们怎样才能够花费更少的资金来保持我们的服务水平(经济)?而新公共行政学则增加了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服务是否增进了社会公平?”按照弗雷德里克森的说法,“公平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公正、正当和公道的精神或习性,……它与自然权力或正义同义。”在《新公共行政学》一书中他指出,“社会公平包含着对包括组织设计和管理形态在内的一系列目标取向的选择。……倡导公共行政的社会公平是要推动政治权力以及经济福利转向社会中那些缺乏政治、经济资源支持,处于劣势境地的人们。”E4]尽管新公共行政学派并没有对社会公平提出什么合理的解释,也没有为怎样实现社会公平提出有效的方法,但由它们提出的这一价值取向却在公共行政学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此后西方各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追求公平的价值观念。

  以追求公平为公共行政的目标,将会产生一个尴尬的局面,即难以明确界定公平而使公平的追求变成空谈。公平没有效率和服务那样的直接衡量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公平都有它不同的要求,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公平并不象它的对立面不公平那样清晰和明显。因此,尽管我们能对不公平的现象进行批驳和打击,但对如何实现公平却束手无策,只限于空谈。人类存在着许多的不公平,有权利和利益上的不公平;机会上的不公平;起点上的不公平;经济上的不公平等等。要确保公平,首先要弄清是哪方面不公平,然而,产生上述各种不公平的原因并不相同,从而追求公平的途径也不尽相同。如同“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不公平对于有差异性的个体来说,是永远存在的。我们所能照顾的只能是某一方面的公平,而不能兼顾所有的方面。而且,照顾了某一方面的公平,可能会导致其它方面的不公平出现。比如,政府部门在分配经济资源时,对某些相同性质的企业可能会给予相同的扶持,但性质相同未必对资源的需求就相同,也许一个企业需求更多的原材料,另一个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而这并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既然公平这一理想并不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把目标定得现实一点,即“尽可能满足每一个需要满足的要求”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当然,在满足社会需求,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的时候,政府可以有选择性,但这种选择不能以牺牲公民利益(权益)为代价。政府在公共行为中,最应该避免的就是这一点。政府机关可以对公民的利益进行审查,但要严格控制自己的行为,尽量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行事标准对待社会中的每一个组织和个人。只有这样,社会需求才能说是满足了,因为根据帕累托最优原则,只有个人(包括组织)的效益的增进没有损害他人(和组织)的效益的时候,社会福利才增加了。
  四、公共行政的目标:满足社会需求
  公共行政的目标定位于“提供服务”、“提高效率”或“追求公平”都没有触及到政府和公共行政存在的原因和目的。政府是公民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设立的,公共行政活动的产生一方面是满足公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得以维持的保证。公共行政提供服务,是因为公民需要这种服务,没有需要而提供的服务是无效的服务,甚至起反作用。虽然在一个贫富不均、强弱共存的世界中,关怀在政治和经济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和个人具有不可磨灭的价值。但是,仅有关怀不够的,重要的或者说实际的内容是改善劣势群体的境遇。可以看出,在“提供服务”、“提高效率”和“追求公平”的背后,还存在一个最为本质的目的指向,那就是满足社会需求。服务、民主、公平与效率相对于满足社会需求来说,只是手段和方式,只是社会需求是否被满足的一种表现和尺度。所谓社会需求,是指社会向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提出的依法应属于行政职能范围的合理要求。它是公共行政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前提。只要有政府存在,公民及社会对政府的要求,从来没有也不会消失;而且,没有这些要求,公共行政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从这方面来说,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合理合法的需求,也是“公共行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然需求。公共行政活动一方面是满足公民及社会上其它团体和组织对行政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满足行政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